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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8:54:54  浏览:99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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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郴州市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岗位是我市为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等文件精神,在市城区为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特殊群体而设立的社会公益性工作岗位。

第三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是指从事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知识,劝导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依规文明通行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人员。

第四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的规模与分布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的公益性岗位采取劳务派遣形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选用条件

第六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的选用条件为:

(一)本人自愿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热爱交通管理工作;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三)属市城区常住户口,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男性年龄为18-58周岁,女性年龄为18-53周岁;

(五)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癫痫、精神病和严重高血压、心脏病、传染病等不宜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的疾病;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优先选用:

1.“零就业家庭”人员;

2.困难家庭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

3.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

5.需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

6.军队退役人员;

7.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七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选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招聘由北湖区、苏仙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财政、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按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岗位招聘程序进行。

第九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的用工单位为北湖区、苏仙区各街道办事处,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凡体检合格、条件符合的,经北湖区、苏仙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合同期满,符合选用条件的可以续签。

第十一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严重违反《郴州市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守则》的;

(三)因本人身体条件不能继续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的;

(四)文明交通劝导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缺额时,北湖区、苏仙区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补员,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文明交通劝导员的月工资按高于郴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二)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按不低于湖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按郴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按郴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规定比例缴纳。

(三)每周工作5日、轮休2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四)在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情况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带头争当文明市民;

(二)严格遵守《郴州市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守则》;

(三)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由北湖区、苏仙区各街道办事处和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管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协助管理。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所需经费以及其他经费按市本级50%、北湖区30%、苏仙区20%的比例负担,由市、区两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由市财政归集后统一拨付,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局协调北湖区、苏仙区劳动保障局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落实文明交通劝导员的各项就业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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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1983年)

中国政府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3年6月20日 生效日期1983年6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莫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二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赴莫桑比克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莫桑比克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马普托市医院和彭巴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莫方供应。

  第五条 莫方负责办理中国医疗队自用的生活用品的报关和提取手续。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的待遇如下:
  1.中国医生前往莫桑比克和他们从莫桑比克返回中国的旅费由莫方直接支付。
  2.译员和厨师从中国赴莫桑比克的旅费由中方直接支付。
  他们从莫桑比克返回中国的旅费由莫方直接支付。
  3.中国医疗队医生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的每月工资由莫方负担。
  译员和厨师的每月工资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医生的月工资标准见本议定书附件。从本议定书签字之日起,该标准如遇到莫桑比克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经中、莫双方协商,予以调整,并换文确认。
  4.莫方将中国医疗队医生的工资按月拨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中国医疗队医生有权按月把月工资中的百分之二十可兑换货币汇回中国。
  5.莫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合适的、配有家具、卧具、炊具和餐具的住房,并免费提供使用水、电。
  6.莫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和尽可能提供其他方面的用车。
  莫方负责支付中国医疗队人员的差旅费。
  7.中国医疗队人员每工作十一个月后,享有三十天带工资的休假。
  8.莫方尽最大可能向中国医疗队提供基本食品供应的方便。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莫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春节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的节假日。

  第九条 莫方保障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同莫桑比克公民同样的医疗待遇。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抵莫桑比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
  如莫方仍需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应在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经双方协商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日在马普托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 世 培        埃思妮·德·阿尔梅依达·玛托斯
    (签字)              (签字)

  附件
  中国医疗队医生月工资标准:
  1.主任大夫 二万七千梅蒂卡尔
  2.主治大夫 二万四千五百梅蒂卡尔
  3.住院大夫 二万二千梅蒂卡尔
  本标准确定的工资中百分之二十用可兑换货币支付,外汇的兑换率按每月发工资之日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莫桑比克银行规定的正式牌价办理。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91号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14届1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宝根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决定对主要内容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变更、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9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同时,公布2010年6月30日之前发布继续有效的21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市政府令91.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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