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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27:35  浏览:86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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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郴政办发〔 2009〕 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抢抓发展机遇,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郴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承接沿海加工贸易产业梯度转移的意见》(郴发〔2008〕2号)和《郴州市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实施细则》郴政办发〔2008〕9号 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从2009年开始,市政府单独设立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承接产业转移。

第三条 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连续安排2年。

第四条 资金用途:

(一)市属、县市区属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贷款的贴息;

(二)对标准厂房建设的奖励;

(三)经市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申请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标准厂房应当建设在承接产业转移的工业园区内;

(二)新建标准厂房符合转移企业生产经营条件且属非自建自用;

(三)有银行贷款或者民间资本参与建设(民间资本视同银行贷款)。

第六条 对象及额度:

(一)贴息对象。按照"谁贷款、谁投资、补贴谁"的原则确定标准厂房建设的贴息对象。

(二)贴息额度。2009年使用银行贷款或民间资本新建的标准厂房,市财政给予银行贷款或民间资本连续2年的贴息,贴息额度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

(三)在2009年10月31日以前完成建设的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对所在园区按照实际验收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的奖励,用于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四)其他支出由市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七条 资金申报、审批、拨付程序:

(一)申报: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业主向属地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商务、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承接办")和市财政局,并提供以下资料:

1.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业主贷款贴息申请;

2.经属地商务、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的《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3.银行贷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

4.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以及工程预决算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审批:市承接办、市财政局签署意见,按程序报市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拨付: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拨付规定程序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是政府用于支持产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的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使用,严禁挪作他用。市承接办、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跟踪管理,依法加强监督。

(二)享受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项目业主,应在每年度末按规定向市承接办、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和项目建设情况汇报材料。

第九条 对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挪用、虚报、冒领、骗取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缴违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9月19日下发的《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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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刑事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吴莹

农业人口、农业面积在我国一直居于首位,故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否,关系到我国整个社会的安定。多年来,农村刑事案件所占比重持续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也直接影响着社会治安。现今,农村的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盗窃案件搅得人心惶惶,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案件的发生,使广大人民群众对自身的人身权产生很大担忧,黄、赌、毒案件向农村社会渗延,使纯朴乡风遭以破坏,这些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刑事案件时,应立足于审判必须服务于、服从于社会稳定这个大局,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依法惩罚犯罪,这样,才能维护农村自身的稳定与发展,亦可推动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
长期以来,我市农村刑事案件历来超过半数以上。我院2007 年刑事案件共结案93 件109 人。在判决的 96 名罪犯中,农民罪犯 41 人,占全部人犯的42.7 %,所触犯罪名有盗窃,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奸以及放火等,从对案件的收结、审理及统计分析,可以看出我市农村刑事犯罪案件呈下列一些特点:
1、以盗窃罪为主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一直是农村刑事案件的主要犯罪形式,且数量居高不下。在侵财型犯罪中,罪犯的目标不定,只要有用的,均顺手捻来,大偷金银首饰、家用电器、通讯、交通工具等高档生活品及生产、电力设备、现金等,小偷针头线脑、锅碗瓢盆、甚至一袋盐、一包挂面都不放过,尤其在春节前后,更是盗窃案件发案的高峰期。
2、农村伤害案件,甚而是恶性案件的发生,多源于邻里琐事或几句玩笑话,但在发生纠纷时,由于当事人双方不够冷静,有的顾于面子,互不相让,酿出苦果。2007年我院审结的伤害等暴力犯罪中,大部分是基于此原因引起的。这对如何在农村中正确处理邻里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提出了一个值得大家广泛关注的问题。
3、农村刑事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季节性。 在东北,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所限,农业生产有农闲、农忙之分。在农闲时,违法犯罪案件明显高于农忙时节,特别是春节前这一特定阶段财产型犯罪较多,犯罪分子趁年关大家警惕性不高,手中较为宽裕而放手大捞一笔。夏季,由于天气炎热,农村的一些设施还不完善,农户们只有以开门、开窗纳凉,一些妇女疏于防范,从而使一些强奸犯罪分子有一些可乘之机。
4、从前农民犯罪的盲目性较大,但近年来,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开始呈抬头趋势。农村刑事案件多盲目性,盗窃案件往往多为临时起意或顺手牵羊的犯罪分子,前面提到的暴力型犯罪案件也多有此种因素存在,犯罪分子在冲动之下,情绪失控,导致犯罪。但在2007年的刑事案件调查中,我们发现,有组织的预谋犯罪行为如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也时有发生。
5、被告人素质较低。农村人群文化素质低,对待文化知识的学习和认识不够,再加之农村地区是法律宣传的薄弱之处,故该地区的法盲高于其它领域。
6、未成年人犯罪增多。由于农村中教育未跟上,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意识淡薄,有相当一部分人读完小学就辍学,造成农村中青少年文化素质偏低。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他们思想尚不成熟,心理、情绪、情感尚不稳定,社会经验少,易受诱惑。在此特定阶段,如果其所处的环境中有不良或不健康因素的影响,则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近年来,随着进城打工的人群数量不断上升,留守儿童的增多,由于孩子年龄尚小,自已缺乏足够的认知和辩识能力,家长疏于管教,自已又无正当职业就游手好闲,结交一些不良朋友,一旦经人引诱,容易引发犯罪。
综合上述特点,笔者认为在审理农村刑事案件时,应注意处理好下列几个问题:
1、掌握原则,公正执法。我国刑法量刑跨度大、伸缩性强、标准不一,刑法条款规定的仅是一个框框,审判人员在具体适用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定罪处刑就必须依据所犯罪行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法定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正确量刑,不能看人下菜碟,要使农村犯罪分子能得到公正处理,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罪刑相适应等法律原则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2、做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农村刑事案件,达到好的法律效果是一个方面,另外,注重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既打击了犯罪,又缓和了犯罪引起的各种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农村稳定,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这样,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统一,从而使农村社会稳定得以实现。当前,对农村中一批恶势力,主观犯罪故意深的犯罪分子应从严打击,起到震慑作用,对于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初犯、偶犯,可考虑酌情从轻处理,做到宽严相济,同时,也能起到治病救人的作用。
3、为农村被告人聘请律师参加诉讼。农村被告人不少因家庭困难,想请却无力聘请律师为其辩护。自己因为文化、法律知识等的匮乏,对自己的犯罪又不能很好、很正确的表达清楚。针对以上情况,法院可依据刑诉法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相关规定,为农村被告人聘请律师参加诉讼。这样,可以充分保护农村被告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体现法律的公平。
4、加强法制宣传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正常发展。我们在审理农村刑事案件时,应适时适地做好法律宣传工作,送法下乡。利用农闲时机召开法律知识讲座,到农村公开开庭,通过村级广播介绍一些法律常识或以案说法。这样,可通过舆论宣传,对广大农村群众进行法律教育,使广大群众对自己的每一种行为进行审视,从而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检点自己的行为,不逾越法律规定;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使法律宣传更形象化,使一部分不明真相、不了解案件实情、不熟悉法律的被告人家属及广大农村群众了解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了解裁判的公正。也有助于法律的公开透明化。
5、正确适用财产刑。农村刑事犯罪中,侵财型犯罪一直以来占多数,故财产刑在农村刑事案件中的适用也很广泛。判处财产刑,体现了对一些侵财型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不仅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且其在经济上也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对一些犯罪较轻的犯罪分子适用较轻的刑罚,可通过单处财产刑或缓刑的刑罚方式,免除其自由刑或者予以监外执行。不能因为农村经济条件的限制,简单的不调或者不多判,应严格依照《刑法》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在刑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财产刑的具体数额。但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地降低自由刑的刑罚量,或者对于那些被告人没有执行财产刑能力的或有能力而拒不交纳的,也可提高自由刑的刑罚量。对一些犯罪较轻,被告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案件,可以考虑单处罚金。
6、让法律知识深埋农村青少年心中。对农村青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仅仅在庭审中教育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将维权工作向前、向后延伸,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做到将法律这棵树深植在他们的心中。另外,法院还可以跟农村中小学校共同建立青少年维权岗,开设法制课,观摩庭,进行法制教育,防患于未然。
总之,随着当前农村刑事犯罪案件数量的提高,犯罪形式的增多,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做为一名审判人员,我们更应该动态的掌握这类案件的实际情况,履行自己的职责,抓好这方面的审判工作。真正做到审判公平,保一方平安。
    


交通部关于治超期间采取措施确保交通畅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治超期间采取措施确保交通畅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公路明电[20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委、局),天津市政工程局,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
  自6月20日全国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治理工作进展顺利,严重超限超载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也出现个别地区车辆排队等候检测、检测站交通严重堵塞等情况,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国务院领导同志也高度重视。此外个别地方还出现治超工作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等情况。为确保全国治超工作期间公路交通畅通和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超限超载检测站的管理,增设必要的交通标志,提高检查站内的运转效率和检测速度。对经常出现车辆排队等检的检测站,要及时增设称重检测设备。对于交通流量大、超限超载车辆多的路段,可对检测站附近的公路进行加宽,增设一定长度的辅道,专供超限超载货车分流和停放,以缓解主线公路交通压力,避免交通堵塞和车辆排队等待检测等情况。

  二、各检测站的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对于客车和持有交通部制发的《全国治理治理超限超载应急运输保障车辆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的车辆,不得随意拦截和检测,确保合法运输车辆的正常通行。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部门,维持超限超载检测站、卸载场地以及周边公路的交通、治安秩序,防止出现严重交通拥堵情况以及集体闯卡等暴力抗法事件。对于工作任务繁重、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反映,适当增加警力,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在全国集中治超工作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特别是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和巡查力度,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公路完好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保障公路交通畅通。特别是当前已经进入汛期,一旦出现公路水毁等自然灾害造成公路交通中断等情况,要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要修筑便道、架设便桥,或制定切实可行的绕行方案,尽可能保证公路交通畅通。

  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路网布局,统筹安排实施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不得出现同一方向的几条公路同时施工、人为造成交通堵塞等情况。各地在实施公路建设或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必须修筑施工便道或指定绕行路线,并设置醒目的标志,施工现场还要安排人员疏导交通,有关的信息还要先事先向社会公告。同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查处。

  六、治超工作点多、线长、量大、持续时间长,工作极为艰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一定要采取措施,保证广大一线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要尽可能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办公条件,做好后勤保障。同时合理制定好治超工作人员的作息制度,避免疲劳作战。特别是对于上下班路途较远的工作人员和偏远的超限超载检测站工作人员,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安排专门的车辆和司机,及时接送,确保职工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00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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