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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及芜湖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2:46:02  浏览:85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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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及芜湖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及芜湖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芜政〔2009〕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芜湖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芜湖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芜湖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2.芜湖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工作实施意见


                       二OO九年七月三日

附件1
           芜湖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服务芜湖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即从行政工作实际出发进行考核评价;坚持合法性原则,即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坚持规范性原则,即行政行为程序规范。通过考核客观地反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实际状况。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占一定比例的指标分值。
  第五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承担依法行政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落实《纲要》和《决定》的办法和措施,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和明确责任,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行政执法,强化对行政行为监督,以及有关依法行政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和明确责任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首长承担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照建设法治政府标准的要求,统筹相关工作。落实市政府依法行政的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意见。深入调查研究,推进工作创新,及时研究解决依法行政中的重大问题。
  (二)县、区政府应当建立依法行政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府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在每年年底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三)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法制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证、工作条件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第九条 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一)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定并落实领导干部定期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集中培训制度,做到计划、内容、
时间、人员、效果的“五落实”。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
  (二)实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做到有计划、有考核、有奖惩、有记录。
  (三)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完善培训、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取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及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二)建立并实行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由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讨论、采纳论证意见或者建议情况应当有详实记录,做出行政决策的文件应当合法有效。
  (三)建立并实行重大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由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集体决定应当有完善的工作程序。行政首长对经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决定承担主要责任。
  (四)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行政机关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的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公开有关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并保证公众的查阅权利。
  (五)建立并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对违法决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侵害公共利益的,依照有关行政过错、错案追究等制度,对有关行政首长和行政分管领导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起草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方面的规定合法。
  (二)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法,实行政策制定者、政策执行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的审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通过后,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和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制度,对不适用或者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及时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严格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结合本地实际探索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适用范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行政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告知和听证情况应当在行政执法案卷中有准确的记载。
  (三)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其资格经依法审定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有关资格考试、证件年检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四)按照市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实施行政审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加强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监管,完善管理程序,公开透明办理。
  (五)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建立并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先例制度、情况说明制度。行政处罚罚款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集体讨论通过,并按规定备案。探索并推进细化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等工作。
  (六)认真执行行政执法统计制度,按时报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年度统计报表。
  (七)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按照《安徽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安徽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等规定定期评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案卷。行政执法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和执法程序。建立并实行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工作绩效和奖惩情况纳入本行政机关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强化对行政行为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规定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按规定组织出庭应诉、答辩。逐步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备案审查意见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异议,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四)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履行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职责,服从并履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规定报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及行政复议案件备案材料。
  (五)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及时、足额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应当获得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六)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对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及时、准确公开。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对公众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依法予以答复。
  (七)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完善,上级行政机关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八)自觉接受并履行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九)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依法处理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的其他要求:
  (一)建立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
  (二)发挥行政复议、应诉和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三)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能、权限;
  (四)改革行政管理方式;
  (五)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六)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七)其他应当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的事项。
  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采取自查与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群众评议与组织考评、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考核的方式方法。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周期为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被考核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12月下旬,对照依法行政实施方案和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对本机关上一年度依法行政情况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的工作档案记载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每年的具体考核内容根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和政府重要工作目标的要求确定。具体考核项目和评分细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 7 月 1日起施行。

附件2
       芜湖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工作 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2009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确定在繁昌县、鸠江区和市公安局先行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工作,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示范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工作,探索、总结和推广依法行政方面的经验与做法,为推动科学发展、实现奋力崛起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繁昌县: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1.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构的设置、编制、职责、经费来源、行政执法保障措施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等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
  2.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健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完善;
  3.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措施得力,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持续提高;
  4.行政执法体现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城市管理与为人民服务的关系;
  5.根据需要,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镇和其他领域延伸;
  6.政府法制机构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
  (二)鸠江区:规范行政执法
  1.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职责明确,流程清楚,执法依据向社会公布;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3.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4.对法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为进行梳理,细化和量化行政裁量权并向社会公布;
  5.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考核标准、过程和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6.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实施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等,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市公安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1.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
  2.健全行政复议机构,配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保证办案经费,提供必要的办案装备和办案场所;
  3.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完善审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4.行政复议办案制度完备,法律文书规范,案卷卷宗和档案管理有序;
  5.对行政复议案件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和改进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工作;
  6.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
  二、督促指导
  (一)各示范单位要高度重视依法行政示范工作,按照《决定》、《方案》和本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示范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总结、交流、推广示范单位的先进做法,组织现场观摩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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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的人性检讨1

摘 要:诚信原则是指在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进行民事行为信息的充分披露,以谋求各方利益较量均衡所应遵循的准则。从用的层面解析人性善恶,并整合出六大类二十一种交易模式。唯恶大善制恶大善、小恶制小恶、小恶制恶大善三种交易模式符合诚信交易,成为诚信交易模式。而诚信交易模式又要通过其内在机制运作(监督和竞争)、外在诚信建构和制度违反惩罚三个方面加以实现。
关键词:人性 善 恶 交易 诚信


诚信原则乃市民社会必须遵守的信条,同时也是市民社会法的基本原则。其地位一提再提,以至有的学者命之为“帝王条款”。①其结果,诚信原则可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可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甚至可解释和补充法律,似与法律正义原则相比。这种在理论上无限扩张,实践上到处滥用,必将导致“帝王”之死,失去其规范意义和操作价值,实际上已进入了法律精神领域。为此,笔者拟从人性视角检讨诚信原则的内在结构、理想化模式及践行机制,以捡回其固有价值,取得规范界定和实践操作的生机。
一. 诚信与人性
(一) 诚信原则的内涵
笔者以为,对民事诚信原则的完整把握须从规范上去界定,从学说上去认识。但诚信原则内涵在中外规范和学说上极不统一,比如在法律上,《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以善意行之;《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债务人须依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应以诚信为之;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在学说上,对诚信原则的本质学说主要有道德理想说、道德伦理说和利益平衡说三种。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界定法国采意思主义,德国采客观主义,瑞士和我国法律规定有较高的抽象性和指导性,在界定上须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去把握,称为折中主义。学术上的三种观点,以道德理想说理解诚信原则,可将之推崇到“帝王条款”之位,但同时它也就失去了法律规范意义;道德伦理说虽含有较强的价值评价,但终未渗入法律而形成法律的强制评价机制,所以最终又回到了道德理想说;利益平衡说是用经济学方法评判诚信原则,与道德伦理说一样,终未渗入法律而形成法律的强制评价机制,最终形成市民社会不能自为的状态。总之,法律意义上的诚信原则必须具有法律上的主客观评价机制,道德上的人性基础和市民社会中的利益追求。所以,笔者将诚信原则定义为在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进行民事行为信息的充分披露,以谋求各方利益较量均衡所应遵循的准则。根据该定义,我们可得出诚信须具备两个要件:(1)行为要件,指信息的披露充分,包括法律的主客观评价和道德的人性基础;(2)结果要件,指利益的较量均衡,体现出市民社会中的利益追求。所谓信息,指与交易有关的所有资讯,包括交易人的个人情况、交易价格、标的等。行为要件要求交易人各方获取的信息须对称。所谓利益,这里是指适法的意思效果利益,结果要件就要求在行为要件的前提下,达到各方的选择目的,两个要件缺一不可。交易是市民社会的普遍行为,但不意味是其唯一的行为;善意只是诚信内涵的似是而非的描述,所以,唯坚持依诚信的行为和结果两个要件判断,方可进行法律认定和实践操作,否则,将会造成法律的专制与实践的混乱。
(二) 从人性视角检讨诚信原则
诚信在科学领域着重求真,在人文领域则强调求善。以科学评价人文,则真中有恶,假中有善。科学与人文是人之追求。因此,从人性视角评价诚信,必然导致以真假去评价善恶,以具体化、形式化的善恶去评价真假。对诚信的人性检讨从一定意义上就是科学和人文对诚信的双重评价,从而使诚信通过科学态度和人文精神的统一达到诚信原则在法律上的最大限度的实现。政治、经济、哲学、宗教、道德和法律等学科都探讨人性,然而,视角和目的均不同。但由于诚信是伦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市民社会法的“帝王条款”,更是道德法律化的产物,因此,笔者从人性视角检讨诚信就把政治、经济、哲学、宗教等学科探讨人性作为背景,直接从人文的道德和科学的法律两个方面入手。道德和法律价值论均认为,人性是人作为人所具备的基本属性。该属性是相对于山、川、水、木等具有的物性和动植物具有的兽性而言并为人类所独有,其基本内涵是人类具有认识和解决问题的理性与追问自身为何、干何及向何的精神。该理性精神赋予人类主观意志和客观行为在社会关系中永远趋利弊害,具有利害倾向。当然,这里的利、弊是从社会关系中作出价值评价的,个人的利、害意思表示并不一定与社会利、弊一致,有时甚至相反,而主流的道德和法律价值总是与社会价值相一致的,因此,笔者依据道德和法律价值标准,从用或在的层面(设世界由体、相、用组成)将人性第一步假设为善和恶两个方面。应注意的是,笔者这里检讨的人性善恶,并非中西方哲学上的体善用恶论,也非伦理学上首先要回答的人性善或人性恶的假说,更不是评价法律价值的恶法善法说,而是从伦理和法相衍生出的认识和解决问题的两种方式,只有当善或恶在运作时,方可评判它的行为或社会价值,但不仅限于此,还须进一步将善或恶作出划分,才有实践价值,因为善或恶本身并不能导出交易诚信与否,善行为有时并不合理,恶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又为市民社会所肯定。也即说在人性用的层面探讨善或恶并不会导致法律的肯定或否定评价,因此没有实际意义,这也是很多学者探讨善恶时始终不能进入法律适用领域的原因,笔者下面检讨之。
这里的善,被界定为利他的意思表示,又分为小善和大善。小善,指利他的不超过收受利益的付出的意思表示,因此,依据交易条件,从伦理学角度,也被称为底线道德,是真善;从规范意义认定,该意思表示从量度上看,不多不少,刚好符合诚信的行为和结果要件,所以,又被称为基本诚信。大善,相对于小善,指利他的超过收受利益的付出的意思表示,因此,从伦理学角度,这种付出交易外条件的意思表示,被称为富余道德。然而,富余道德,我们无论从伦理上评价或是从规范意义上认定,都是极为复杂的。首先,如果富余道德以交易成本为基础并在交易成本外付出,从伦理学角度,就可被称为成本道德。该成本道德又依付出的方式不同,分为善大善和恶大善。其中善大善是建立在小善基础上的大善,恶大善是建立在小恶基础上的大善(小恶下文再谈)。从规范意义上认定,两者都是市民社会交易人选择交易对象的方式,有真实的交易基础并在交易条件上作额外付出,完全符合诚信的行为和结果要件,是真善,因此被称为最大诚信。其次,如果富余道德不以交易成本为基础并在交易成本外作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如真意保留、虚伪表示、隐藏行为、脱法行为、错误、误传及重大误解等)或者意思与表示不自由(如欺诈、胁迫等),那么富余道德就失去存在的基础,是假大善,因此,从伦理学角度被称为泡沫道德;这种泡沫道德存在的最大秘密往往是交易人故意扭曲或倾斜交易信息,使各方在交易中利益较量失衡,所以,从规范意义上认定,它是一种假诚信。
这里的恶,特指利己的意思表示。它又分为小恶和大恶。小恶是指交易人在适法范围内,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为的意思表示,因此,它具有适法性、利己性和表征性。其基本内容和方式为讨价还价、迂回策略、反复磋商等。从伦理学角度,讨价、策略、磋商完全是交易人把自身智慧运用到交易过程,虽利己但不损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相反,还可抵制对方逾越公序良俗,因此,小恶属于适德行为;从规范意义上认定,小恶之各方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尽力挖掘、揭示对方交易信息,两力或多力交互作用,最终使交易信息得到充分披露,各方利益较量趋于平衡,完全符合诚信的行为和结果要件,因此小恶也是一种诚信。大恶,相对于小恶,但不属于一个范畴,是指交易人超过适法范围,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为的意思表示,因此,它具有违法性、利己性和表征性。其基本内容和方式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不自由,如真意保留、虚伪表示、隐藏行为、脱法行为、错误、误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暴利、乘人之危等。从伦理学角度看,大恶因利己已经走向害及他人地步,违反了市民社会的公序良俗,是反德行为;从规范意义上认定,大恶以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不自由的方式,扭曲以至破坏了交易各方的平等性,使交易信息呈现非对称性,其结果,使交易各方利益较量失衡,甚至一方完全剥夺了另一方的交易利益,因此是一种假诚信。
总之,在利他之善中,自当遵循法律化的道德原则,但应警惕失却道德底线的泡沫道德,它是一种假诚信,同时要知道恶大善在本质上是一种小恶,无非是道德渗入法律的产物;在利己之恶中,理应遵循法律原则,并要着重强调小恶乃市民社会交易的核心准则,也是市民社会机制的根本保证。善恶两种人性方式中,只有小善、小恶在某些情形下形成同体对应关系,如在双务契约中,从交易结果看,各方既是义务人也是权利人,即每个交易人具有小善、小恶双重角色,但从交易过程看,各方呈现单性小恶乃为常态。其他如大善和小善,大恶和小恶,大善和大恶则主要表现为量度上的对立关系,所以不可能在一方上同时产生。
现在需要检讨的是在人性中是否存在中性或称价值中立,即无善无恶。关于性无善恶论,中外哲人均有探讨,如中国思想家告子认为,人之善由后天教育所得(《告子·上》),黑格尔则将善与恶视为绝对精神发展中的两个不同环节。④但他们均从本体的层面观察,笔者则从用界检讨善恶,所以可总结为视角相同,层面相异。该文的善恶是被界定在市民社会法的意思表示范畴内的,所以交易的行为和结果就成为评价善恶的要件。行为和结果的产生则有内在驱力或外在刺激所致,驱力或刺激生于需求,而需求又因内部失衡使然。交易本身就导因于需求,而需求的实现恰须善恶为之。若各方无需求,意味着彼此处于自足状态,无需善恶为之,则交易已成为不必要。最难理解的是中介人问题,一般认为中介人实行价值中立,但从市民社会看,中介人将交易关系整体作为交易对象来实现自身的利益追求;在个案中,它不介入交易各方的利益较量,然而,若分解各方,再分别与中介人组合,利益较量昭然若揭。因此,人性从用的层面不存在价值中立,即除善与恶两种方式外,没有第三种情形。
上面从交易的某一方探讨人性善恶,并导出对一方诚信的判断,因此被称为主观善恶或主观诚信。它与客观善恶或客观诚信相对应,客观善恶或客观诚信是指各方在交易行为和结果关系中所呈现的诚信状态。主观善恶或主观诚信并不一定导致客观善恶或客观诚信,而客观善恶或客观诚信则必然由主观善恶或主观诚信所产生。下面论述之。
二. 交易善恶及诚信模式选择
(一)人性视角的诚信模式
笔者对人性中个体行为方式善与恶即主观善恶的分析,解决了整个交易行为关系的内在驱力,使各方产生交易的必要性,但各个体行为之善的交互作用并不必定导致善果,反之,各个个体行为之恶的交互作用也并非就产生恶果。而合理的诚信模式(即诚信原则的类型化)即客观善恶或客观诚信不仅要考量交易个体行为的适德性和适法性,还要分析非理性的违法交易及非交易性的道德行为,最终建构理性的交易形成机制。下面笔者依据人性善恶两种方式衍生出的小善、善大善、恶大善、假大善、小恶和大恶六种主观善恶整合为六大类二十一种客观善恶关系(或称交易模式),并从交互行为和结果意义上检讨同构的善或恶。
1.小善型。由小善方式决定交易关系性质的有小善制小善式和小善制小恶式。(1)以小善制小善、以利益回报利益,是一种以各方诚信为基础的交易方式。在交易过程中,各方保证自己的诚信并同时坚信他方也为诚信的,即相信他人就象相信自己一样,所以,整个交易完全建立在主观信任基础上,各方利害作用力呈现平行状态,没有交叉,没有讨价还价,没有利害冲突,特点是效率高、交易量小。这种交易形式多出现于家族交易、身份交易和熟人社会中,到了市场社会,它往往成为欺诈、暴利等大恶生长的温床,因此,这种交易是一种历史产物,在现代,交易结果导致假诚信。(2)以小善制小恶是一种以各方诚信为基础的交易方式,交易各方,无论小善抑或小恶,都是诚信的。但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作用力呈现片面状态,即单方作用,而另一方则以不变应万变,所以,该交易特点是效率最高、交易量最大。这种交易形式多出现于格式交易和转型社会中。格式交易,效率最高、交易量最大,但在信息披露乃至利益均衡上不够公正,因此,需法律向弱者倾斜;由非市场向市场转型社会中,社会体制落后于实践,平均主义、福利分配主义等原则经常遭到市场的破坏,法律要么否定市场,要么自身作出变动,但整个趋势是,由否定市场到肯定市场。所以,这种片面式的、破坏式的交易模式并不能保证交易的诚信。
2.善大善型。由善大善方式决定交易关系性质的有善大善制善大善式、善大善制小善式、善大善制恶大善式、善大善制小恶式等五种。(1)以善大善制善大善,也是一种以各方诚信为基础的交易方式。这种模式是以小善制小善为模式而极端化的产物,并在富余道德上无限膨胀,实践中的礼尚往来即为此情形。它的运行机制和存在背景与小善制小善模式同,在交易结果上,由于各方交易规模的无限扩大,所以它是一种暂时性的非市场交易,并可能导致非理性的违法交易。(2)以善大善制小善,在法律和实践上,主要表现为赠与和让利,是一种非常态的给付行为。由于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同,所以,法律和道德给予善大善者更多的规制,以防止非理性的违法交易。(3)以善大善制恶大善,由于只存在恶大善方的片面作用力,所以在交易结果上,利益较量最终会向恶大善方倾斜,导致假诚信交易。(4)以善大善制小恶,双方交易仍为片面作用力,在交易运作上,善大善者只考虑自己策略的实施而忽视小恶。实践中,这是一种争夺市场的恶性竞争模式,打跨的是竞争对手,最终受害者仍为第三者。因此,这仍是一种非诚信的交易行为。
3.恶大善型。由恶大善方式决定交易关系性质的有恶大善制恶大善式和恶大善制小善式两种。(1)以恶大善制恶大善,是一种建立在以小恶制小恶基础上的善与善的回报模式。从形式上看,有矛盾之处,但它恰是市场社会交易人立足市场,放眼未来的一种交易品德,是交易人在实现交易成功后给予对方有限优惠(如回扣、打折等),以保持未来再次交易的机会,因此,它是一种诚信交易模式。但如果发展到极端就是一种限制竞争的交易。例如,在纵向交易中,如生产商对批发商,批发商对零售商,他们为着分割市场和争取利润,都会在比较成本上,建立相对稳定的垂直限制竞争协议(有明示和默示两种);在横向交易中,如汽车商对汽车商,同样会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在相同阶段上达成卡特尔或康采恩的形式。所以,这种强强联合的模式,严重地破坏了市场充分、有效地竞争,为反垄断法所规制,从结果意义上看,这种极端交易又会导致假诚信。(2)以恶大善制小善,是一种建立在以善制恶基础上的大善回报模式,双方利益较量为片面作用力,不能真实的反映交易关系,因此,为一种假诚信交易。
4.假大善型。由假大善方式决定交易关系性质的有假大善制假大善式、假大善制小善式、假大善制善大善式、假大善制恶大善式、假大善制小恶式五种。(1)以假大善制假大善,是一种空对空的商业允诺行为,这种泡沫式的允诺因为没有真实价值作支撑,极大地破坏了市场诚信机制,所以最终要被市场否定。(2)以假大善制小善,是一种虚假的商业允诺行为,假大善者通常以交易外的条件向小善者允诺,以满足小善者贪婪的心理。这种交易模式通常各方处于强弱不同的地位,形成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最终导致各方利益较量失衡,甚至使弱者血本无归,如实践中的高息揽贷等,是一种假诚信。(3)以假大善制善大善,是一种虚假套利行为,假大善者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套取善大善者的优惠条件和待遇,如出口退税、虚假投标等,是一种非诚信的交易。(4)以假大善制恶大善,是一种以虚假让步、恶意磋商等方式套利行为,如以假投资取得优惠贷款等,是一种假诚信。(5)以假大善制小恶,是一种以虚假让步、给予优惠条件等方式套利或拉长交易时间,强占市场或让对方失去市场,如证券市场的虚假收购等,是一种假诚信。
由假大善方式决定交易关系性质的这五种方式都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恶意磋商等方式进行虚假交易,由于交易对象不同,假大善者分别采取相应的方式,但它们均为市场非诚信交易。
5 .小恶型。由小恶方式决定交易关系性质的有小恶制小恶式和小恶制恶大善型两种。(1)以小恶制小恶,这种交易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某种单一或某一方的利益,它实是利用小恶去抗衡小恶、平衡小恶,进而实现社会、人域关系的协调、互助、同构。其逻辑是:小恶-小恶-真善。至少,只要交易把任何一个参与或受其影响的存在者当作其合意中的权利主体,那么,它的公平、合理之真善就是广普、无限的。其有效和成功,在于它巧妙地利用了参与者的利益冲突、欲望。这种利用是理性化的。在交易行为中,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一切交易者所以参与交易的动机和本意。交易的原则是只有公平、平等、对等、合意的交易,才被认为是有效的交易。如果你不遵守之,便不能获利。这样,获利的欲望终于在相向对抗的小恶中妥协下来-----用出让利益的方式获得更多的利益,或者用出让利益的代价来保护自己的利益。⑤它是一种市场诚信的监督模式。(2)以小恶制恶大善,这种交易的目的开始不是为了保护某种单一或某一方的利益,而是利用小恶去抗衡小恶、平衡小恶,后来恶大善者为争夺市场,在基本交易的基础上,主动让利,从而实现社会充分有效的竞争。所以,恶大善本质是一种小恶,其逻辑是:小恶-恶大善-真善。它是一种保证市场诚信的竞争模式。
6.大恶型。由大恶方式决定交易关系性质的有大恶制大恶式、大恶制小善式、大恶制善大善式、大恶制恶大善式、大恶制假大善式、大恶制小恶式六种。(1)以大恶制大恶,这种交易的目的也不是为了保护某种单一或某一方的利益,它实是利用大恶去抗衡大恶、平衡大恶,但由于其交易的标的或手段与人际秩序对抗,破坏社会、人域关系的协调、互助、同构,其结果必为大恶,如实践中的黑吃黑、毒品交易等。其逻辑是:大恶-大恶-大恶。(2)以大恶制小善,这种交易是在大恶一方的操作下进行的,它实是利用大恶去压制小善、诈欺小善,交易各方不平等、不对等和没有合意,违反了契约的交易原则,破坏了社会、人域关系的协调、互助、同构,其结果必为大恶。(3)以大恶制善大善,这种交易也是在大恶一方的操作下进行的,善大善一方往往为市场社会的强者,因此大恶一方只能采用诈欺手段,单向地从善大善一方获得利益,整个交易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进行的,所以,必然导致利益较量失衡。(4)以大恶制恶大善,这种交易在形式上不是为了保护某种单一或某一方的利益,大恶一方以讨价还价、反复磋商的形式假装去抗衡、平衡恶大善一方,但实质上,该种交易也是在大恶一方的单向操作下进行的,其目的就是通过讨价、磋商占有另一方的利益,破坏了社会、人域关系的协调、互助、同构,其结果必为大恶,如实践中的以虚假投资进行优惠贷款等。其逻辑是:大恶-恶大善-大恶。(5)以大恶制假大善,这种模式缺乏交易适法性和适德性要件,因此在本质上不是一种交易模式,而是一种游历于法律和道德之外的“黑道”模式,形式上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利益,实则是利用大恶去吞噬、消灭假大善,取得一己之利,但由于其整个行为与人际秩序对抗,破坏社会、人域关系的协调、互助、同构,其结果必为大恶。其逻辑是:大恶-假大善-大恶。(6)以大恶制小恶,这种交易表面上看不是为了保护某种单一或某一方的利益,各方都在为自己之利去较量、争取,但实际上各方较量、争取的目的和手段却不同。大恶一方往往采取诈欺、胁迫等手段来实现非法占有对方利益的目的,相反,小恶一方则在目的和手段上与对方没有任何交叉点。所以,在本质上,它实是利用大恶去压迫小恶、控制小恶,进而破坏社会、人域关系的协调、互助、同构。其逻辑是:大恶-小恶-大恶。
(二)诚信模式的选择
1.交易模式的类型
综上所述,笔者以人性善恶的不同组合,将市民社会交易模式分为德制型、法制型和违法型。其中德制型是由真善决定的交易模式,法制型是由小恶决定的交易模式,违法型是由假善或大恶决定的交易模式。
2.诚信模式的要件
依据上述对诚信的伦理学和规范意义的解说,构成诚信模式必须具备如下要件:(1)适法要件。就是要求由善恶衍生出的行为类型及其组成的交易关系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从上文的分析,可知只有大恶与大善的泡沫道德(假大善)及由其决定的交易关系不适法。(2)利益较量的作用力相向且交叉。首先,交易各方利益较量之作用力须相向,不得同向甚至单向。如果交易各方利益流动的作用力同向,就会形成交易目的为保护某种单一或某一方的利益,造成利益较量失衡,如善与恶形成的交易关系。所以,在交易中,各方须基于对方向己方争取利益,形成交易关系中利益流动的相向作用力。其次,交易各方利益较量之作用力须交叉,不得平行和片面接触。交易须有标的,它为各方利益较量的对象,即各方利益较量之作用力在标的交会。如果各方利益流动的作用力为平行或片面接触,各方就失去了交易的连接点,交易实质上是不存在的。如善与善形成的交易关系。而由善与恶形成的交易关系既是同向或单向的又是平行或片面接触的,因此,交易在实质上也是不存在的。
3.诚信模式的选择
依据诚信模式的要件,在上述二十一种交易模式中,构成诚信模式的,只有恶大善制恶大善式、小恶制小恶式与小恶制恶大善式三种。
三. 人性视角的诚信模式实现
确立诚信模式本身并不难,怎样让其在实践中正常、有序地运作,才是关键。下面就人性视角的诚信实现来加以探讨。
(一)建立诚信的内在运作机制。在市民社会,诚信是一切交易的前提,也是一切交易要追求的结果,而监督和竞争则是保证诚信实现的两支羽翼。
1 .监督。如果没有充分、有效的监督,诚信就会流于口号,甚至成为假诚信者作恶的外衣,通向成功的捷径,最终,市民交易被扭曲。所以,建立诚信交易的监督机制意义重大,它是其实现的制度保证。
首先,诚信交易的监督模式应为以小恶制小恶式。其一,以小恶制小恶是利用交易各方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促使各方必须积极、充分地披露对方交易信息,使各方既成为交易的监督者也成为交易的被监督者,因此,交易各方的监督是最真实的。若交易各方或一方不为利益最大化,如善善式和善恶式,而只为利他给付,监督对方利益实在没有必要,甚至极有可能构成侵权,所以,为利他而又使自己负担监督职责的结果却给假诚信留下了存在的空间,一个谨慎的理性人是不会这样做的;其二,以小恶制小恶使监督成本最小化。由于监督只在交易各方内部进行,不需要外部力量的介入,因此减少了外部成本的支出,使监督成本最小化;其三,由于市民社会法遵循私法自治原则,交易纯属于自己之事,交易信息与自己关系最为紧密,交易获利也只有自己最为关心,因此交易各方的监督是最有效的。
其次,诚信交易的监督应遵循法律原则。从上述分析,可知诚信交易的监督模式为以小恶制小恶式,而排斥善善式和善恶式的道德原则。以小恶制小恶,要求交易各方地位平等,主观自愿,才可进行利益的较量,形成利益的平衡,而这些要求恰是法律原则所规定的。如果诚信交易的监督渗入利他之善,必然使整个交易的对抗机制遭到破坏,更多地表现出在利益上一方对另一方的关怀,而不是相反,于是整个交易就失去了监督的前提,至少失去了内部监督机制的互动性。
因此,在诚信交易的监督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原则,排除道德的迁就,否则就会出现交易信息的不对称和利益较量的失衡,从而导致因善恶果。
2.竞争。在市民社会,交易各方完全依据法律原则,并不能保证交易成功。因为,一方面,在纯粹的法治社会,市场机会是平均的(而非获得机会平等),交易人想获得机会利益是不可能的。这时,社会处于微利交易状态;另一方面,在纯粹的法治社会,交易各方仍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于是,机会平均显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相矛盾,交易成功单独依据法律原则是不成立的。
那么,在市民社会,交易人的制胜法宝是什么呢?是利他之善的道德。因为,首先,法律原则仅为各方进行交易提供正当性、安全性的保障,至于交易能否成功,法律并不保证;其次,在统一法律原则下,道德即为一种利益较量的砝码,一种交易的经济成本(更象一个经济概念),与交易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相一致,谁愿付出之,谁在交易中成功的可能性就愈大。比如,我们去市场买东西,总要货比三家,最后成交的可能就是交易价格低外,服务质量高的商家。
而诚信交易的竞争模式,首先,必须依法律原则为基础,即必须具有交易的正当性;其次,必须符合诚信构成要件。所以,在上述二十一种交易模式中,只有恶大善制恶大善式和恶大善制小恶式两种符合诚信交易的竞争模式。
(二)建立外部诚信体系。所谓外部诚信体系,在这里是指与上述诚信交易相对应的并构成诚信交易环境的所有关于人类诚信范畴,主要包括理念诚信、理性诚信和实践诚信等几个方面。
1.重构小人理念。中国古代思想家孔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以义、利区分君子和小人,并提倡“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之后,中国几千年也就践行孔言,尊君子,轻小人。这在复杂的身份制社会,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因为这时,一切价值包括利益均来自义,要求小民以利他为君子标准,最后形成利益归一的国君家天下,小民若忘义求利,就会被降为二等公民,成为小人。所以,整个社会就形成了由君子与小人所构成的二元等级,其结果,必然导致由身份决定财产的专制产生,社会处于停滞状态。但在现代社会,公民在人身权和财产权上是平等的,并保证了权责利的高度统一,君子与小人二元等级式的前提已不存在,剩下只有实行德制(君子式)和法制(小人式)两种可能。经过前面分析,我们知道,市民社会的监督是排斥道德原则的,所以,现在惟有选择的就是法制,至于道德原则,只是法制条件下,交易人获得交易成功所选择的一个砝码,但不是一个决定要件。然这里小人不是专制下的二等公民,而是市民社会的唯一公民,他们经过平等的交易,来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他们为了自己利益,具有一种监督对方的本能,他们的监督哲学是“打倒君子!”因此,重塑小人理念,并给予平等的法律地位,才能实现市民社会的诚信交易。
2.建构理性体系。一般来说,理性包括自然理性和社会理性。人们对自然界的运行规律,拿情感对抗从来都是无济于事的,于是人们只有遵从;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哲学、艺术、道德和法律等社会领域中探讨人类理性,并把追求真、善、美作为自己的终极关怀。而市民社会的诚信交易就是追求过程和结果的真、善、美,于是,人们在追求真、善、美的大环境下,就把它们渗透到诚信交易领域,使诚信交易得到提升,二者形成一种理性的互动。如果我们单纯强调诚信交易,而忽视整个理性体系的建构,就会扭曲我们的信仰,就会在无信仰的大环境下摧毁市民社会的诚信交易。
3. 建立政治国家的诚信体系。政治国家是与市民社会相对应的人类组织形式。政治国家的核心是政府,而政府诚信就构成了市民社会诚信交易的践行环境。但现如今却出现了严重问题,如行政垄断、项目审批、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政府部门和政策的不协调等。这些家父关怀式的监管行为(利他之善),极大地扭曲了市民社会的诚信交易,损害了自身公正、诚信形象;政府空洞的宣传和表彰,引起泡沫道德泛滥,徒增市民社会对诚信的反感,导致欺诈、胁迫等诚信危机;政府腐败,把政府假诚信推向极端,最终摧毁政治国家的诚信体系。所以,政府只有采小恶方式,让市民社会监督政治国家的偏爱和腐败,让政治国家关注市民社会的人权和违法,才能激起市民社会的小恶意识,使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形成一种互动。这样,双方才能收敛自己的假诚信,使利益较量真实、合法、有效,最后达成一种诚信监督关系(而非监管关系)。
(三) 对违反诚信的惩罚。
违反诚信的惩罚包括公法上的惩罚和私法上的惩罚。但无论哪种形式的惩罚,都要立足于市民社会诚信交易的基础,使惩罚成为假诚信者在交易时必须考虑的成本。 而交易人在法律和实践中有着充分的意志选择自由,即他有权选择诚信交易,也有权选择假诚信交易。所以,把对假诚信交易的惩罚作为一种交易成本就成为法律规制时必须考虑的问题,但这种成本惩罚机制怎样设计,如交易成本与惩罚成本的比例、成本惩罚的程序与执行以及成本惩罚与道德评价的结合等,需要进一步研究。

卫生项目辖属贷款单位会计核算试行办法

卫生部


卫生项目辖属贷款单位会计核算试行办法

1984年10月22日,卫生部

一、总 则
一、根据世界银行对会计审计工作的要求,为加强本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除部贷款办已有的会计制度外,为适应卫生部门医、教、科研等贷款单位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认识卫生贷款项目的特点,是组织贷款核算的前提。世界银行一般贷款项目具有集中性、程序性、独立性的特点,而卫生项目还具有一种多样性的特点,核算对象比较复杂。为免混淆,应将世界银行贷款和国内配套资金按不同的货币分别设置帐户。各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使用和设立明细科目及辅助帐加以补充和完善,以符合管理和核算的要求。
三、贷款核算的对象是用于反映和监督卫生贷款项目在准备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直接的或间接的内外币的资金活动。凡是通过世界银行用外币为卫生项目支付的费用应以美元和特别提款权(SDR)为记帐单位,世界银行用人民币支付的黑龙江、四川、宁夏三省(区)的地方培训贷款以人民币和S.D.R为记帐单位,贷款部分的外币和人民币帐户分别各自平衡。用于国内配套的资金(包括建筑物、设备、人员培训、技术咨询以及办公费用等)都应以人民币为记帐单位。
四、会计核算的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我国对外经济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正确反映贷款业务的资金活动,按世界银行规定的支付程序和有关要求申请和使用资金。
2.建立独立、完整的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认真细致地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地提供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接受政府审计部门、世界银行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3.加强财务管理,重视经济效益,防止各种浪费,管好用好贷款资金,保护财产物资完整无缺。
4.使用贷款资金如何纳入本单位的统一决算问题应以财政部门的规定为准。
五、各级贷款单位,根据业务量建立适当的财务会计机构,都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的财务人员。
六、要严格区分世界银行贷款和拨入的配套资金与本单位用于其它卫生事业的经费两种不同的资金来源,对卫生贷款项目有关一切资金活动单独进行核算。
七、记帐方法采用借贷式记帐法。除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的帐户以外,对外币帐户的核算,以世界银行的特别提款权和所折算的美元为记帐单位。在年(季)度汇总会计报表上需要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表示的地方,按卫生部贷款办的要求填报,外币的汇率以决算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的贸易外汇内部结算值为准。
八、遵循会计核算规程。设立总帐和明细帐两种帐册,用记帐凭单作为登记帐册的凭证。所有记帐凭单必须附有原始凭证或支付证明单作为根据,并有相应的行政负责人签字后,方能入帐。
九、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必须落实好国内配套资金,与贷款对照分别核算,并按部贷款办的规定,定期反映配套资金的进度。
十、按贷款额度各单位所应负担的承诺费、手续费以及商定的应上交的其它费用,要定期上交,不得延误。
十一、会计凭证、帐簿、会计报表等一切财物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销毁。
十二、卫生贷款会计年制仍采取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是将大量的业务活动进行归类的基本方法,是设置帐户和编制报表的依据。科学、合理的设置会计科目,是正确组织贷款核算的前提。部属各贷款单位使用的会计科目,除选用贷款办的科目外,根据卫生项目的特点,本着简明适用的精神,分别设置贷款类和配套资金类
的科目如下:
(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国内配套部分)
----------------------------------------------------------------------
编 号 | 名 称 | 编 号 | 名 称
----------|------------------|------------|------------------------
| 资金运用类 | | 资金来源类
----------|------------------|------------|------------------------
02 |拨出配套资金 | 11 |暂存款
04 |国内配套资金支出 | 12 |国内配套资金
| 1.设备购置 | | 1.国拨资金
| 2.人员培训 | | 2.自筹资金
| 3.技术援助 | 13 |周转金
| 4.基建与维修 | 14 |固定资产基金
| 5.承诺与手续费| 15 |汇率损益
| 6.人员招聘 | |
| 7.药品材料 | |
| 8.其他 | |
05 |库存物资 | |
06 |固定资产 | |
07 |暂付款 | |
08 |银行存款 | |
09 |库存现金 | |
----------------------------------------------------------------------

注:1.国内配套资金的国拨投资及自筹资金之下,可按会计科目说明第十二条设置明细科目。
2.人员培训包括国外进修和国内培训两部分,由项目单位掌握使用。
(三)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贷款部分)
----------------------------------------------------------------------
编 号 | 名 称 | 编 号 | 名 称
----------|------------------|------------|------------------------
| 资金运用类 | | 资金来源类
----------|------------------|------------|------------------------
01 |已生效未提取的贷款| 10 |限额贷款
03 |贷款支出 | 11 |暂存款
|1.设备购置 | 13 |周转金
|2.国外人员培训 | 14 |固定资产基金
|3.国内人员培训 | 15 |汇率损益
|4.技术援助 | |
|5.其他 | |
05 |库存物资 | |
06 |固定资产 | |
07 |暂付款 | |
08 |银行存款 | |
09 |库存现金 | |
----------------------------------------------------------------------

本表注:本表所列国内人员培训系指黑龙江、四川、宁夏三省(区)使用世行的人民币贷款部分,所涉及的科目一
律设人民币帐户,分开核算与平衡。附注:1.01~15为一级科目 2.03(1~5)、04(1~6)、12(1~2)为二级科目。

三、会计科目说明
(一)“01已发生未提取的贷款”项目
本科目用以核算卫生部转贷给辖属贷款单位的贷款额度。在贷款协定签字生效后,当接到部贷款办下达的通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贷款”科目。用贷款支付各种费用时,贷记本科目,借记贷款支出或有关科目。
(二)“02拨出配套资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主管部门(各级贷款办)拨付辖属贷款单位的配套资金。在拨出配套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到辖属单位实现支出,提出报销时,贷记本科目借记配套资金支出或有关科目。
(三)“03贷款支出”科目
本科目核算项目执行过程中,贷款的支付情况。下设设备购置,国内人员培训、国外人员培训、技术援助和其他5个二级科目。发生支付贷款时,借记本科目,并记入相关的二级科目。贷记已发生未提取的贷款科目。
(四)“04国内配套资金支出”科目
本科目核算国内配套资金的支付情况。下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技术援助、基建与维修、承诺费与手续费、人员招聘,药品材料、其他等8个二级科目。发生支付配套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国内配套资金”科目。
(五)“05库存物资”科目
本科目是核算尚待安装或转运的购进设备和材料的总价。当用贷款支付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已发生未提取的贷款”科目;当用国内配套资金支付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国内配套资金”科目。在设备材料交付使用时,借记“贷款支出”或“国内配套资金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物资”。
购进的物资如属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的同时,还应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国内配套资金购置已在本单位列入固定资产的,不必再作财产记录,以免重复〕
关于物资的计值:
1.国内采购:
(1)买值:指物资购入的原值和购货单位的手续费、包装费。
(2)运杂费:指物资运到仓库的运输费、装卸费。
(3)保管费:为保管物资发生的费用以及合理损耗。
物资总价=买价+运杂费+保管费
2.国外采购:
(1)进口物资单值=同类物资总价÷物资数量
(2)进口物资总值:包括物资到岸值和到岸的进口税、工商税、手续费、财务税(即两税两费)、国内港口费、运费、仓库保管费、装卸费、合理损耗等。
(六)“06固定资产”科目
本科目核算购置的固定资产总值。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按现行国内有关规定执行,当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建筑物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七)“07暂付款”科目
本科目核算暂付及各项应收未收款项。发生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应收款项清理偿还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08银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核算各单位在当地银行存入或取出的款项。存入时记入本科目的借方,贷记有关科目。取出时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相关科目。
(九)“09库存现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现金的收支往来。从银行取出现金,记入本科目的借方,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时记入本科目贷方,借记有关科目。应由银行存款支付的款项,不得用现金支付。超过规定的库存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
(十)“10限额贷款”科目
本科目相似于贷款办使用的“贷款协定总额”科目,用以反映本部转贷给各单位的贷款额度。当贷款协定签字生效接到部贷款办下达的通知后,借记已生效未提取的贷款,贷记本科目。
(十一)“11暂存及应付款项”科目
本科目核算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汇入的结算资金或其他暂收款项。收到汇款时,记入“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同时记入本科目的贷方。结清该款项时,记入本科目的借方和有关科目的贷方。
(十二)“12国内配套资金”科目
国内配套资金分为国拨(财政拨款)和自筹资金两个部分。四省区可按省、地、县拨款来源设置明细帐,部属院校可按教育、卫生、基建、自筹资金等,设置明细帐。本科目是用以核算各级财政部门或上级项目主管部门拨入配套的资金,或本单位自筹的资金。当拨入配套资金时,记入“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清理已支出的费用记入“国内配套资金支出”科目的借方,同时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十三)“13周转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拨入的周转金。拨入时记入“银行存款”的借方,同时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归还周转金时,记入本科目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科目的贷方。
(十四)“14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以及采购设备和建筑物转作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固定资产增加时,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借方和本科目的贷方。固定资产减少时,记入本科目的借方和“固定资产”科目的贷方。
(十五)“15汇率损益”科目
本科目核算世界银行按《货币总库制》和“特别提款权”计算借款和还款时在汇率上折合美元所发生的差额以及美元与人民币折算的差额。当发生汇率盈余时,借记“银行存款”或有关科目,贷记“汇率损益”。发生汇率损失时,记入本科目借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会计帐簿及报表
(一)帐簿:为便于开展卫生项目贷款业务的核算,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三栏和多样式总帐、现金出纳帐、固定资产明细帐、一般往来明细帐、培训费用辅助帐等。
(二)会计报表
为了综合反映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的活动和计划的执行情况,借以作为世界银行和项目主管部门分析情况和指导工作的依据,因此,必须正确、完整、及时地编制所规定的各种报表。
附:帐表格式:
国内配套资金帐格式
科目名称: 单位:人民币
--------------------------------------------------------------------------
年 | | | | | |
--------------|凭单号码|摘 要|借 方|贷 方|借或贷|余 额
月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亦可采用多栏式帐)
国外贷款账格式
特别提款权SDR
科目名称: 单位:
美元
--------------------------------------------------------------------------------------------
年 | | |借 方|贷 方| 借 |余 额
--------------|凭单号码|摘 要|------------|------------| 或 |------------------
月 | 日 | | |SDR|美元|SDR|美元| 贷 |SDR|美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黑龙江、四川、宁夏三省(区)贷款国内人员培训部分有关科目仍采用人民币为记帐单位帐格式
资金平衡表(国内配套资金部分)
单位:人民币
------------------------------------------------------------------------------
资金运用部分 | 资金来源部分
------------------------------------------------------------------------------
科目名称 |年初数|期末数|科目名称 |年初数|期末数
--------------------|------|------|----------------|------|--------------
02拨出配套资金 | | |11暂存款 | |
04国内配套资金支出| | |12国内配套资金| |
1.设备购置 | | | 1.国拨资金| |
2.人员培训 | | | 2.自筹资金| |
3.技术援助 | | |13周转金 | |
4.基建与维修 | | |14固定资产基金| |
5.承诺与手续费| | |15汇率损益 | |
6.人员招聘 | | | | |
7.药品材料 | | | | |
8.其他 | | | | |
05库存物资 | | | | |
06固定资产 | | | | |
07暂付款 | | | | |
08银行存款 | | | | |
09库存现金 | | | | |
--------------------|------|------|----------------|------|--------------
总 计 | |总 计| | |
------------------------------------------------------------------------------
注:国内配套资金的国拨资金及自筹资金下面的明细科目按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填列。
资金平衡表(贷款部分)
特别提款权SDR
单位:
美 元
----------------------------------------------------------------------------------------------------------
资金运用部分 | 资金来源部分
------------------------------------------------------|--------------------------------------------------
科目名称 | 年初数 | 期末数 | 科目名称 | 年初数 | 期末数
----------------------|--------------|--------------|----------------|--------------|----------------
计量单位 |SDR|USD|SDR|USD| 计量单位 |SDR|USD|SDR|USD
----------------------|------|------|------|------|----------------|--------------|------|--------
01已生效未提取的贷款| | | | |10限额贷款 | | | |
03贷款支出 | | | | |11暂存数 | | | |
1.设备购置 | | | | |13周转金 | | | |
2.国外人员培训 | | | | |14固定资产基金| | | |
3.国内人员培训 | | | | |15汇率损益 | | | |
4.技术援助 | | | | | | | | |
5.其他 | | | | | | | | |
05库存物资 | | | | | | | | |
06固定资产 | | | | | | | | |
07暂付款 | | | | | | | | |
08银行存款 | | | | | | | | |
09库存现金 | | | | | | | | |
----------------------|------|------|------|------|----------------|------|------|------|--------
总 计 | | | | |总 计 | | | |
----------------------------------------------------------------------------------------------------------
注:黑龙江、四川、宁夏三省(区)的国内培训贷款的有关科目,另列以人民币为单位的资金平衡表。
项目用款进度表(国内配套资金部分) 单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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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 际 完 成 数 |
| |----------------------------------------------------|------
项目名称|计划数| | 基建与维修 |人员培训| | | |备注
| |合计|--------------| 与 |设备购置| | |
| | |基本建设|维修|技术援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基建面积单位与造价要填入备注栏内。
项目用款进度表(贷款部分)
------------------------------------------------------------------------------------------
| | 实 际 完 成 数 |
|计划数 |------------------------------------------------------------|
项目名称| | 合 计 |设备购置|国外人员|国内人员 |技术援助| |备 注
|(美元)|------------| | 培训 | 培训 | |其他|
| |美元|人民币|(美元)|(美元)|(人民币)|(美元)| |
--------|--------|----|------|--------|--------|----------|--------|----|--------
| | | | | | 「 | | |
| | | | | | 此 | | |
| | | | | | 栏 | | |
| | | | | | 为 | | |
| | | | | | 黑 | | |
| | | | | | 龙 | | |
| | | | | | 江 | | |
| | | | | | 、 | | |
| | | | | | 四 | | |
| | | | | | 川 | | |
| | | | | | 、 | | |
| | | | | | 宁 | | |
| | | | | | 夏 | | |
| | | | | | 三 | | |
| | | | | | 省 | | |
| | | | | | (区) | | |
| | | | | | 用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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