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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郊县工业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镇)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00:14  浏览:90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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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郊县工业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镇)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郊县工业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郊县工业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镇)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劳保发(91)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遵照《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将《上海市乡(镇)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付诸实施。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上海市乡(镇)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乡(镇)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乡(镇)村企业)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充分调动她们的社会主义建设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结合乡(镇)村企业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境内的乡(镇)村企业,即有女职工的乡(镇)办、村办、队办和各类联营企业。

  第三条乡(镇)村企业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劳动的特点,加强劳动条件改善,安全生产教育等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企业在安排女职工劳动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必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分配政策。

  第五条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包括女性临时工)任何乡(镇)村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理由辞退其工作。

  第六条乡(镇)村企业应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女职工的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连续加班不得超过三天。禁止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加班加点。

  第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一)矿山井下、强烈振动作业;

  (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建筑业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四)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八条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

  第九条禁止安排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纯苯的生产、大量使用和回收工作;金属汞、氧化汞、氯化汞的生产以及金属汞的蒸馏和回收工作;金属镉、氧化镉生产工作;二硫化碳的生产,粘胶纤维的压滤、黄化、塑化纺丝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

  (三)生产抗癌药物、性激素的工作或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和苯胺、环氧乙烷、氯乙烯及其他有机氯化合物的工作;

  (四)在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己内酰胺、甲醛、氟、溴、甲醇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内工作;

  (五)人力进行土方、石方作业。

  第十条禁止安排未育女职工从事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或生产性激素工作。

  第十一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劳动,并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第十三条女职工怀孕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四条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报酬按本企业同工种发给。

  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授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授乳时间和在本企业内授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六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哺乳室、托儿所、女职工浴室、卫生室、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七条乡(镇)村企业应每2-3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及时治疗妇科疾病。

  第十八条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对违反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企业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并责令该企业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劳动部门应对辖区内企业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对违反者,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第二十条各级工会、妇联组织应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开展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工作,依靠群众,协同有关部门实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上海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   遵照《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将《上海市乡(镇)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付诸实施。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上海市乡(镇)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乡(镇)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乡(镇)村企业)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充分调动她们的社会主义建设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结合乡(镇)村企业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境内的乡(镇)村企业,即有女职工的乡(镇)办、村办、队办和各类联营企业。   第三条乡(镇)村企业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劳动的特点,加强劳动条件改善,安全生产教育等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企业在安排女职工劳动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必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分配政策。   第五条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包括女性临时工)任何乡(镇)村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理由辞退其工作。   第六条乡(镇)村企业应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女职工的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连续加班不得超过三天。禁止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加班加点。   第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一)矿山井下、强烈振动作业;   (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建筑业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四)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八条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   第九条禁止安排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纯苯的生产、大量使用和回收工作;金属汞、氧化汞、氯化汞的生产以及金属汞的蒸馏和回收工作;金属镉、氧化镉生产工作;二硫化碳的生产,粘胶纤维的压滤、黄化、塑化纺丝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   (三)生产抗癌药物、性激素的工作或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和苯胺、环氧乙烷、氯乙烯及其他有机氯化合物的工作;   (四)在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己内酰胺、甲醛、氟、溴、甲醇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内工作;   (五)人力进行土方、石方作业。   第十条禁止安排未育女职工从事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或生产性激素工作。   第十一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劳动,并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第十三条女职工怀孕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四条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报酬按本企业同工种发给。   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授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授乳时间和在本企业内授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六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哺乳室、托儿所、女职工浴室、卫生室、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七条乡(镇)村企业应每2-3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及时治疗妇科疾病。   第十八条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对违反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企业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并责令该企业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劳动部门应对辖区内企业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对违反者,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第二十条各级工会、妇联组织应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开展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工作,依靠群众,协同有关部门实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上海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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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收缴建设标准定额经费若干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政府令第23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收缴建设标准定额经费若干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8月23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收缴建设标准定额经费若干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8件规章:

一、海南省收缴建设标准定额经费若干规定

二、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三、海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四、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第一批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告

五、海南省热带气旋期间防风防汛工作的暂行规定

六、海南省公路规费征收办法

七、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八、海南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九、海南省机动车辆燃气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十、海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十一、海南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

十二、海南省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十三、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

十四、海南省职业介绍规定

十五、海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十六、海南经济特区劳动争议仲裁规定

十七、海南省缉私没收物资拍卖管理办法

十八、海南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试行办法



外资企业组建工会的思考与对策

张喜亮


  麦当劳在中国的连锁店是否涉嫌违反中国的劳动法律而压低员工工资的事件,从广东发起漫延至湖北、辽宁等地,以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彻查。据悉,麦当劳公司与广东总工会及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保持了较好的合作态势,并纠正了一些劳动合同不规范的问题,表示同意在公司内部成立隶属于本地方总工会的工会组织。麦当劳及此前沃尔玛等外资公司成立工会的浪潮,实际上是中国工会迎接资本全球化挑战的战略布署。
  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工会,尽管其发挥了时代所能使之发挥的作用,但是,在人们的印象中,工会似乎是可有可无的,“吹拉弹唱打球照相,布置会场带头鼓掌”,工会就是这样一只装饰性的“花瓶”。进入21世纪的中国,外资大举进入,以为找到了其原始本性可以肆无忌惮地冲动的“沃土”。从一些报道来看,无论麦当劳等外资公司是否违反了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在其中工作的部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处于较低的水平、劳动强度大,是属实的。形势逼人强,中华全国总工会即中国唯一合法的工会组织,不得不树立起崭新的形象,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外资企业组建工会,是中国工会的一个全新课题。所以,中国工会必须理性地思考、精心谋地策划其战略和策略。
  首先,必须对自身的性质彻底反省。那种认为动用政府行政权力资源针对雇主进行强攻,是在外资企业组建工会之不二法门的观点,恰恰就是习惯了的“官办工会”之思维定势,忽略了工会自身的本性。工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群众组织。既然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那么,工会组建的重点第一不是动员政府的行政权力资源,第二攻坚的重点不应当是雇主。组建工会的关键是员工,无论是在国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或港澳台资企业,无不应当如此。如果没有员工的自愿,即便形式上有了工会组织,那也只能是流于形式而已。那种“先搭台后唱戏”的观点,只能愈加损害中国工会的形象。一些首先得到了外资雇主的首肯,几乎是一夜之间成立了工会,如果未能真正地发挥员工和社会所期待的应有作用,中国工会则实际上又轮回到了“花瓶”的境地。因此,不仅组建工会需要动员和启发员工热情,工会成立后更需要积极引导、帮助和支持会员及员工参与工会工作。组建工会关键是员工,员工是工会生存壮大的根本力量之所在。
  其次,强势宣传中国工会的作用。中国工会有其自己特点,中华全国总工会也一度提出了“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理念。那么,中国工会的特色在哪里呢?一家韩资企业的投资商,与韩国的工会进行比较曾经撰文写到:“中国工会站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前沿”。外商带着其本土之劳资对立的理念来到中国,对工会耿耿于怀。这似乎是他们拒绝工会的一个心理上障碍。无论是中国的法律还是中国的政治或是中国工会的理念,其所追求的是劳资和谐即工会从职工的立场出发,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目的不是劳资斗争而是促进企业的建康发展。可以肯定地说,如果麦当劳等一些外资企业有工会组织且能够发挥其应有作用的话,第一可以预防涉嫌违反中国劳动法律的事情,第二即便是发生纠纷也不至于成为一时间的社会热点;因为这些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工会,这样的组织渠道和平有序地内部解决。由此不仅维护了企业的声誉,还降低了劳资纠纷处理的成本。中国工会的存在并真正发挥作用,有助于降低劳动关系管理的成本,还能提升企业形象等无形资产的价值。中国工会这样的作用往往被忽略了,因此,需要强势宣传,使尽可能多的投资人都认识到在中国企业员工成立工会的价值。
  再次,各级工会干部必须提升职业能力。经历了改革开放的风风雨雨,工会工作越来越显示出职业化的特征。中国工会各级干部必须自觉地顺应形势的要求提升职业能力,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说以往的工会可以从某种政治的保护方面获得生存的空间的话,进入市场经济社会的今天,工会必须以其职业化的视角来思考和行动。这种职业化的特征要求工会干部懂得正确行使其法律权利、懂得用专业的水准开展工作,恰当地运用制度资源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理论创新推动工作、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劳资关系和谐企业健康发展,所有这些都不应仅仅是口号,更应当是鲜活的行动。培训外资企业工会干部和工会工作积极分子,地方工会责任重大。
  中国工会迎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外资企业组建工会的工作及引导这些外资企业工会充分发挥作用,这个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过程,必将使中国工会获得新生。
(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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