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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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02]1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秦皇岛海洋与水产局,厅机关各处室,执法监察大队、海监总队: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规定》已经2002年10月23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适用本规定:
(一)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
(二)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委托的单位就委托事项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
第三条 本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复议答复的组织工作。
有关行政执法处负责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证据,起草答复书等法律文书。
被委托单位全权代理被委托事项的行政复议答复工作。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二日内,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复议的,转送有关行政执法处;
(二)相对人不服本厅委托的单位就委托事项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复议的,转送被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 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复议的,有关行政执法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调取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起草答复书,提交政策法规处审改。政策法规处应当在三日内审改完毕,报主管厅长签发后,提交复议机关。
第六条 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复议的,本厅委托政策法规处和有关行政执法处各一名负责人员作为代理人,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事宜。
第七条 复议机关开庭审理复议案件时,由委托代理人代表本厅出庭。
第八条 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委托的单位就委托事项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复议的,被委托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六日内,调取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起草答复书,确定具体负责答复工作的人员,经被委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同意,厅政策法规处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厅长签发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复议机关。
第九条 被委托单位确定的负责答复工作的人员,经本厅同意,作为本厅的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事宜。
两名委托代理人中,应当至少有一人为被委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领导。
第十条 因被委托单位就委托事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的,由被委托单位承担赔偿费用。
第十一条 被委托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向厅政策法规处报告复议案件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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