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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52:11  浏览:80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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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教基〔2009〕13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各学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推进课程改革,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学常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荆门市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校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市教育局将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和考评。



附件:荆门市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办法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中小学 教学常规 办法 通知

荆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4月15日印

共印:35份

附:

荆门市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办法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是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为落实素质教育要求,推进课程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学校教学业务管理、教师教学常规要求和学生学习常规要求等三章内容,每章共有16条,借助过程管理来实现。



第一章 学校教学业务管理

第一条 突出教学中心地位。学校要把教学工作摆在学校工作的中心地位。校长是教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的校长是直接责任人。学校各部门要围绕教学做好各自的职能工作,支持教学,服务教学。

第二条 建立教学工作目标体系。开学初,学校、年级组要分别拟定教学工作目标,教研组、备课组、科任教师要拟定具体的学科教学质量目标。各个层面的目标都应以国家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为依据,设立量化目标体系和非量化目标体系。

第三条 制定科学的工作计划。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体现素质教育要求和课改精神,符合学校教学实际,体现学校办学特色。教研组、备课组、科任教师拟定的学科教学计划,必须符合学科课程标准要求,符合学生实际,体现学科特点及教师个人教学风格,全面反映一学期的教学活动。各类计划都要做到内容科学,任务明确,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第四条 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计划,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课程门类及课时。要积极开发适合本地本校实际的校本课程,积极组织开展各类社会实践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小学作息时间,不得占用双休日、利用节假日补课,学校要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以上的体育锻炼时间。

第五条 保持正常教学秩序。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认真组织校务值日和教务值日,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转。学校要经常检查上课情况,教师不能擅自调课、私自换课、随意缺课,因特殊情况造成缺课的,事后应督促及时补齐。因特殊情况,学校需停课一天以上的,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一般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外出参加各种活动。

第六条 坚持现场指导教学。要推行学校领导蹲点负责制度,每个校级领导都要蹲好一个年级,联系一个教研组,并定期参加年级组的工作研究和教研组的教学研究活动。校级领导要保证每学期至少听课20节以上。

第七条 规范教材和教辅资料管理。学校必须使用经国家、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材。各地编写的地方性乡土教材,必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学校和教师不得滥订、滥编、滥印、滥发教辅资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禁征订和使用未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或推荐的教辅资料。

第八条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学校要建立专业对口、年龄结构和科任教师比例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要健全教学奖惩制度,形成竞争激励机制。要加强校本培训,推行“名师工程”,鼓励教师自觉提升专业素养。要本着“以考促教,以学促教”的原则,积极推行教师业务水平定期考试制度,进一步优化教师知识结构,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九条 抓好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学校要鼓励教师树立终身学习观念,形成良好的职业学习习惯。要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业务学习,引导教师掌握现代教育理论,更新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帮助教师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提高教学能力。教师继续教育要做到实施有规划、过程有记载、阶段有总结。

第十条 加强教学研究。学校相关科室要切实履行职责,扎实组织教研活动,完善教科研流程。各学科要每周开展一次常规教研活动。教研活动要以学习现代教育理论,交流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信息,研究课程标准,探讨先进的教育方法和学习方法等为主要内容,以集体备课、说课、听课、评课和讲座等为主要形式。集体备课要做到定时间、定地点、定主题、定中心发言人,并有书面记载。听课要有过程分析、有延伸思考。每位教师每学期主讲校级以上公开课不少于1节。老教师(50岁以上)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10节,中年教师(40—50岁)不得少于15节,青年教师(40岁以下)不得少于20节。学校要组织教师主动参加各级各类正规渠道的教改科研活动,扎扎实实开展好每学期一轮的“四课”活动,即新教师的汇报课、青年教师的展示课、骨干教师的研究课、名优教师的示范课。每学年要组织一次旨在促进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全面提高的全能竞赛。

第十一条 落实实践(验)教学。学校要规范配置与学校规模和课程要求相适应的实践(验)教学基地、设施、师资,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现有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保证学科实践(验)教学活动的有效进行。

第十二条 加强信息技术教育。学校必须创造条件,从硬件、软件、师资等方面保证信息技术教育的需要。要在开好信息技术课的同时,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和学科教学的有效整合。要积极支持学生自主进行网络环境下的研究性学习。

第十三条 组织教学检查。学校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教学检查。每次检查要有专项目标,有情况记载,有结果分析,有改进意见。教学检查的必检项目包括开学初和期中对教学工作计划及其过程实施情况的检查;期中、期末对教师的备课、批改作业的数量及质量的检查;每月一次的校务日志、教务日志、班务日志、年级组工作、教研组工作检查;每学期一次的实验室、图书室、体音美器材和设施及其它与教学有关的设备、设施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 做好教学工作总结。学校要在每学期期末及时做好教学工作总结。总结应采集详实的材料、数据及典型事例,全面分析成绩,提炼经验,找准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总结的类别一般应有学校教学工作总结、年级组教学工作总结、教研组教研工作总结、教师教学工作和专业成长总结。

第十五条 做好教学工作评估表彰。学校要在学期结束时做好教学工作的全面评估表彰。要采取过程评估与终结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全面考评教学各部门、各岗位工作目标的达成情况和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依据奖惩制度,实行奖惩兑现。对教师的评价,要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校长、教研组、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评价机制,全面考评教师的德、能、勤、绩,促进教师教学工作的不断改进和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六条 加强教学业务档案管理。学校要加强教学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类。各种计划,规章制度,教研活动,教学检查,教学工作总结及考评、奖惩等教务资料要定期收集、整理,及时归档,专人管理。



第二章 教师教学常规要求

第一条 树立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师的教学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严格遵循教学规律;要树立人本意识、生命意识和质量意识,关注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条 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学科教学计划应分析学情,研究课程标准、教材、考试大纲,确定教学目标、教学策略、实施方法与进度。

第三条 认真备课。教师新授课要超前一周备课。教师备课要充分体现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的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做到“四备”,即备教育教学理念、备教育教学资源、备教育对象、备教学策略和方法,做到心中有目标,眼中有学生,手中有办法,实施有成效。45岁以下的教师必须学会编制电子教案,学会针对某些内容设计网络环境,指导学生进行探究性学习。

第四条 认真撰写教案。教师的教案要既有预设性,又有生成性。教案内容一般应包括教学目标、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现代教育技术)、教学步骤、板书设计、练习设计、作业布置、教学后记(随笔)等。青年教师的教案必须过程详细,环节规范;有经验的中老年教师的教案应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新课要形成完整的教案。复习指导、实践训练、作业和试卷讲评等各种课型的课也应有针对性的教案,不得用课本、试卷的批示代替。禁止教师无教案上课。

第五条 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教师要按课表上课,实行候课制,并在举行必要的仪式后准时上下课。教师在课堂上应做到仪表端庄,语言规范,板书工整,实验操作正确熟练。教师上课必须使用普通话教学,语文教师普通话水平要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其他学科教师普通话水平要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教师上课应做到“十不准”,即不准擅自调课、停课;不准无故离开教室,随意中断教学;不准“满堂灌”;不准使用无线通讯工具;不准抽烟和酒后进课堂;不准坐着讲课(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学校领导作出说明);不准看与教学无关的书报杂志;不准歧视学习困难学生;不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信息。

第六条 开展直观教学。要利用直观教学形象、生动的特点,积极开展直观教学。要充分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辅助教学,重视演示实验教学的落实,积极运用教学挂图、教学模具、教学模型等直观教具,提高教学效率。

第七条 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发挥良好的教学专业素养,正确理解和运用教材,注重激发学生兴趣,激活学生思维,保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全面落实课堂教学“三维目标”,努力创造高效课堂,做到教学过程优化、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显著。

第八条 培养学生学习品质。教师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形成良好的学习品质,帮助学生掌握课前预习、课堂学习、课后复习、完成作业、开展实验(实践)、参加考试(测验)等各环节的科学方法,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九条 开展实验教学。教师在实验课前要精心研究实验,明确实验的目的要求,确定具体的方法、步骤和操作程序,准备好所需的仪器、材料和工具。教师要在学生实验前讲清实验目的、要求,以及仪器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学生实验时,教师要巡视指导,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实验中的困难,并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实验完成后,教师应及时检查了解学生实验的情况,对实验中的问题和经验进行小结,完成实验评价,进一步巩固实验效果。教师要布置必需的实验作业,指导学生写好实验报告,并认真批阅和评价。

学校要立足实际,开放实验室,为学生进行课外实验提供场所和时间,为学生实验探究、合作学习创造机会。提倡教师组织开展探究实验活动,提倡学生开展创新实验等科学活动。

第十条 重视教学反思。每节课结束后,教师要根据教学实施情况,认真进行思考、梳理,总结教学得失,分析原因,从多个方面写好教学后记。

第十一条 做好作业布置和批改工作。布置的作业要精心设计,分层要求。作业布置与否和布置的多少要尊重教学规律,尊重学生个性特长,符合上级有关政策精神。布置的作业应该有发必收,有收必改,有改必讲,有错必纠。

第十二条 开展课外辅导。课外辅导要面向全体学生,注重差异,分类指导,精心实施,讲究成效。要规范辅导行为,教师要根据教学要求开展课外辅导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学生的自习课。要重视个别辅导,教师在分析学情的基础上,对个别学生存在的特殊问题,及时给予帮助。禁止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课外辅导。

第十三条 组织考试(测验)。组织考试(测验)要做到“五要”,即要按照学科特点和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考试;要认真命题,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的要求,全面考查学生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情感、态度、价值观;要重视考查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和方法,肯定学生的创见;要客观评定成绩,统考科目要严格按评分标准流水阅卷,以确保学生成绩的客观公正;要做好质量分析,教师要在考后及时对班级、学生学习成绩进行全面分析,填好质量分析表,总结教学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教学的措施。

第十四条 实施科学的教学评价。课堂教学评价要做到实事求是,语言中肯,以鼓励为主。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多关怀,多鼓励,多给锻炼机会。学期结束时,要按照以评价促发展原则,将平时的过程评价与期末终结性评价结合起来,采取学生自评、生生互评和教师评价等方式,对学生学业状况、学习态度、学习习惯、学习方法等作出全面的激励性评价。要关注学生的成长过程,倡导教师引导学生建立“个人成长档案”,关注学生发展的全过程。

第十五条 组织学科课外活动。各学科教师都要在学校统一组织下,成立学科兴趣小组,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兴趣小组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场地、有系统内容、有活动记载。学科课外活动要以开展实践性活动为主,不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十六条 开展校本教研。教师要树立问题即课题、参与即研究、成长即成果的理念,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教研活动。努力发现教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以科学的探索精神和求真务实的态度将具体的教学问题转化为课题,并认真进行研究。提倡教师每月读2~5篇教育教学理论文章,每学年读一本教育教学理论著作。在此基础上,教师每学年要努力做到“五个一”,即上好一节教学研究课;提供一份用于评比或交流的教学设计或多媒体教案;设计一份试卷;撰写一篇教研论文、案例或总结;参与一个教研课题。



第三章 学生学习常规要求

第一条 掌握预习方法。要养成先预习后上课的习惯,根据教师教学进度和学习要求,通览所要学习的内容,找出重、难点,并初步思考书后的习题,尝试完成书上的部分例题和练习题。要通过多种途径主动收集课外学习资料,整合学习资源,弥补自身的不足。要把经过自己努力还未弄懂的问题确定为听课重点。

第二条 提高预习效果。要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合理分配学科预习时间,重点加强对薄弱学科的预习。预习的方法要从小培养,随着学段的变化,预习的量与质应有所区别,以便追求最佳的预习效果。提倡制定预习计划,写预习笔记。

第三条 学会课堂学习。做到“六要”,即要专心致志听课;要带着预习中的疑难问题,围绕教师讲课重点认真思考;要善于辨析对比,关注教师和自己解决问题的思路和策略;要勇于发言,敢于质疑和交流;要抓住教师课堂教学的基本内容、板书要点、重要方法,有针对性、有选择地做好课堂笔记;要积极与同学合作,学会与同学一起实现学习目标。

第四条 培养课堂学习品质。主动参与课堂学习过程,树立“我要学”、“我能学”、“我会学”的信念。学会自主,学会合作,学会探究,学会尊重,学会欣赏,学会学习,感受课堂学习的乐趣。

第五条 坚持课后复习。做到“四要”,即要围绕教材重点和教师讲课要点,明确复习要求,及时巩固所学知识,弥补课堂学习的不足;要及时回忆教师课堂教学的内容,记住重要知识和解题方法;要及时整理笔记,尤其是教师板书中的核心知识、重要方法;要理清思路,建立新的认知结构,总结新内容中的学习要点,掌握重要的知识技能,达到课时目标中的学习要求。

第六条 学会系统复习。认真进行章节复习,通过文字概括、列提纲、画图表等方法构建章节的知识结构,掌握章节的核心内容,总结章节中的方法和技能,达到章节目标中的学习要求。根据考试类型和自己的学习特点,认真进行考前复习,完成针对性的复习训练。

第七条 提高复习效果。课后复习重在及时,贵在坚持和规范;章节复习重在提炼,贵在方法和体系;考前复习重在掌握,贵在总结和归纳。

第八条 规范作业要求。要及时、规范、独立地完成常规作业。当作业遇到困难,要主动请教老师或同学,但不可抄袭他人作业。要自主或合作完成综合实践、研究性学习等作业。要主动参与并完成合作学习中的分工任务,保证作业质量。

第九条 遵循作业规律。作业前应先复习教材,弄清所学字词、语法、句型、概念、原理、法则、规律、公式,然后作业,以减少差错。作业时要认真审题,弄清题意,理清解题思路,明确方法和步骤,提高作业的正确率和完成作业的速度。作业完成后要仔细检查。

第十条 提高作业效果。完成作业要注意学习方法,要在独立思考的基础上学会探究和归纳,开拓解题思路。提倡举一反三、一题多解和选择最优解法,形成迁移知识和良好的解题能力。要及时订正作业中的差错,分析错误的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弥补措施,同步进行训练矫正。对一些典型错误要注意收集,并建立“错题册”,要经常温习,防止重犯错误。

第十一条 规范实验准备。实验前要针对实验课题认真看书,明确实验的目的、原理、方法和步骤,以及实验的注意事项,原则上未预习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做实验。实验操作前要检查本次实验的仪器设备、工具、元器件及材料是否符合实验所要求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技术状态,若有不符,要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正确完成实验。在教师和实验员的指导下,按实验目的、要求、方法、步骤和操作程序进行实验。保持实验室安静和整洁,遵守实验规则,确保实验效果和安全。实验时,注意力要集中,仔细观察现象,准确详细地记录实验数据。实验后,对所得到的数据要进行认真分析,作出实验结论,并按要求完成实验报告。

第十三条 做好考前准备。考前要在教师指导下,全面系统地复习所学知识,并对知识进行整理归类,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增强运用知识的能力。对考试时间、方式、内容、考纲、考纪等要做到心中有数。

第十四条 依据要求考试。要遵守考纪,诚信应考,力求全面真实地反映实际水平。考试时,要审清题意,理清思路,迅速作答;要书写工整,作图准确,解答完整。

第十五条 科学应对考试。在考试中要克服焦虑、急躁、慌乱、紧张等不良心态,并掌握先易后难、先熟后生等应考方法,拿足基本分,争取得高分。

第十六条 重视考后总结。要在教师指导下,对考卷进行质量分析,找出知识、技能方面的缺陷,写出考后反思,坚定学习信心,改进学习方法,积累考试经验,提高学习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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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禁毒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禁毒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8月16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8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对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和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处罚
第三章 对吸食毒品人员的管理和处罚
第四章 社会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禁走私、制造、贩卖、运输、吸食(含注射,下同)毒品和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云南省严禁毒品的行政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的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吗啡、海洛因、黄皮等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品。
第三条 在本州内走私、制造、贩卖、运输、吸食毒品和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四条 在本州内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和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不论数量多少,均应当立案查清,依法作出处理。吸食毒品的,必须一律戒除毒瘾。
第五条 州、县(市)设立禁毒领导机构,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州、县(市)设立常年戒毒所,乡、镇根据需要设立戒毒所或者办戒毒班。戒毒所(班)由本级公安机关主管,民政、卫生等部门参与管理。
州、县(市)设立的戒毒所所需经费,列入州、县(市)财政预算;乡、镇设立的戒毒所或者办戒毒班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第六条 本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农村的自治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除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第八条 依照本条例进行处罚的程序以及不服处罚的上诉、申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参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州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缉毒禁毒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互相配合,协同作战。各有关部门对查获的毒品案件的管辖分工,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对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和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处罚
第十条 以运输、携带、邮寄或者其他方法走私毒品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州内直接向毒品走私者购买毒品的,以走私罪论处。
第十一条 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一贯或者大量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犯贩毒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二条 严厉禁止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者除铲除其所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以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一条,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在割浆或者收获以前自动铲除、销毁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三条 走私、非法贩卖可供制造毒品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氯化铵等化学物品的,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前款化学物品给他人用于制造毒品,事前通谋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四条 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隐瞒、掩饰他们的犯罪事实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三)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徇私舞弊罪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五条 明知是毒品或者是犯罪分子用于走私毒品、贩卖毒品的资金而予以窝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六条 引诱、容留、教唆、胁迫他人吸食毒品,又零星销售毒品的,以贩毒罪论处。
第十七条 犯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走私毒品、贩毒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累犯;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
(四)以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
(五)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铲除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
(七)对执法人员、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阻挠或者打击报复的;
(八)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九)强迫、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犯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在劳动改造期间脱逃后又进行上述犯罪活动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二条,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第十八条 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如果是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具有自首情节或者有立功表现,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处罚。
第十九条 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和走私、非法贩卖可供制造毒品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氯化铵等化学物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云南省严禁毒品的行政处罚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或
者实行劳动教养。

第三章 对吸食毒品人员的管理和处罚
第二十条 对吸食毒品者,采取限期戒除、集中戒除、强制戒除等方法戒除毒瘾。
对查获的毒品和吸毒用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第二十一条 吸食毒品的,必须限期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没有派出所的地方,到村公所、办事处登记,并保证限期戒除毒瘾。逾期不戒除的,由乡、镇戒毒所(班)集中戒除。在乡、镇戒毒所(班)集中戒除后又复吸的,由辖区派出所上报县(市)禁毒机关批准,送州、县(市)
戒毒所强制戒除。强制戒除后又复吸的,由戒毒所回收,再实行强制戒除。
在乡、镇戒毒所(班)集中戒毒时间一次为三个月以上,半年以下;在州、县(市)戒毒所强制戒毒时间一次为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吸毒人员在戒毒所(班)戒毒期间,生活、医疗费自理。
第二十二条 戒毒所(班)对戒毒的人员,采取思想教育、药物治疗和劳动生产相结合的方法,实行严格管理。接受戒毒的人员参加生产劳动表现好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给予适当生活补助或者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吸毒人员抗拒接受强制戒毒,情节恶劣的,经州、县(市)戒毒所所长或者辖区派出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入所。
接受戒毒的人员必须遵守戒毒所(班)的规章制度,禁止打架斗殴、酗酒、起哄闹事、逃跑、行凶。有上述规定禁止的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州、县(市)戒毒所所长或者辖区派出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或者采取隔离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吸毒人员因拒绝接受戒毒而自伤、自残或者在戒毒期间因戒毒发生疾病的,戒毒所(班)应当急时抢救、医治,并通知家属亲友护理,费用自理;自伤、自残致死或者因吸毒并发其他疾病死亡的,经检察机关、医院鉴定后,按正常死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吸毒人员屡戒不断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和《云南省严禁毒品的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中的吸毒人员必须向本单位领导作出保证,限期戒除毒瘾。逾期不戒除的,送戒毒所(班)强制戒除。在接受强制戒毒期间,只发本人百分之六十的工资。经强制戒除后又复吸的,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开除公职。
第二十五条 吸食毒品的学生、待业人员未戒除毒瘾前,一律不得招工、招干、升学、入学;已戒除毒瘾的,招工、招干、升学、入学按同等条件对待,不得歧视。
吸食毒品的学生在戒毒所(班)戒毒期间,保留学籍。
吸食毒品的学生经过两次以上强制戒除后又复吸的,可以开除学籍。

第四章 社会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和农村的自治组织,都有禁绝毒品的责任。全体公民都负有检举、揭发走私、制造、贩卖、运输、吸食毒品和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违法犯罪的义务。
本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和农村的自治组织,发现本地区、本单位有走私、制造、贩卖、运输、吸食毒品和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违法犯罪人员,都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吸食毒品成瘾者,应当负责监督其限期戒除。对需要强制戒除的,应当负
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凡有吸毒人员的单位和城镇、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组成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戒除毒瘾人员的教育监督工作,防止复吸。
第二十八条 娱乐场所、饮食店和旅社,应当把禁绝毒品作为管理责任之一。对放弃管理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罚款,责令限期整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禁毒教育,发现学生吸食毒品,应当及时配合家长进行教育,限期戒除毒瘾;学生戒除毒瘾返校后,学校领导和教师应当负责对其教育监督,防止复吸。
第三十条 运输单位和有车单位,应当加强对驾驶员和职工的教育和管理,防止他们利用交通工具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对放弃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本州因生产、科研、教学、医疗需要储存、经营、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氯化铵等化学物品的,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严格管理。
第三十二条 药品生产、销售部门和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医疗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加强管理,严禁非法销售和非法使用,因玩忽职守或者其他原因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失的,要追查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的责任,并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公所、办事处应当有专人负责禁毒工作,实行责任制,定期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吸毒人员的登记、戒除毒瘾及巩固情况。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在不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相抵触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宣传和组织群众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州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公所、办事处的负责人,在禁毒工作中放弃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渎职、失职论处。
未成年子女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吸毒放任不管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手段妨碍禁毒机关对吸毒人员实行强制戒毒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禁毒工作中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0年8月25日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教育部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4〕167号


  为适应我国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提高卫生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推动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卫生部与教育部共同组织、制定了《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规划》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请各地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并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告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和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1世纪初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时期。为了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贯彻落实《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和《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加快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面临的形势

  我国高等医学教育包含了培养医师的医学类教育、培养护师的护理类教育、培养药师的药学类教育和培养技师及治疗师的医学相关类教育四个组成部分。

  培养医师的医学类教育发展历史长,办学规模大,相对比较规范。而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教育则发展比较滞后,存在问题较多,需要进一步加强。积极发展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对于发展卫生高等职业教育,完善医学教育体系,加强卫生技术队伍建设,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保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有了较大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举办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院校逐年增加,办学规模不断扩大,专业设置逐渐拓宽,教学改革取得成效,办学质量和效益得到提高,开始进入规模发展阶段。

  近十年来,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为我国卫生事业输送了一大批技术人才,我国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技术队伍总量由1991年的220.5万人,增加到2001年的240.8万人。这支队伍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卫生服务需求,保证人民健康,发展医学科学,推动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尽管我国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仍不相适应。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社会人才需求预测不够,缺乏总体发展规划;培养数量不足,办学层次偏低;专业审批不严,缺乏准入标准;专业名称设置不统一,不规范;办学条件较差,教学模式未完全体现专业特点;教育质量监控和保障尚未形成制度。

  进入2l世纪,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面临着许多的机遇和挑战。
2l世纪是生命科学的世纪。人类基因组计划的顺利实施,干细胞研究与应用的巨大进展,纳米技术在医学领域的应用等等,大大促进了医学科学的发展。大量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医疗领域,在促进医学科学迅速发展的同时,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随着经济的持续较快发展,人们的健康需求和卫生消费会加速增长,对卫生服务需求的种类也相应地发生改变,将会派生出许许多多新的卫生职业岗位,如康复治疗技术、眼视光技术、医学美容技术等,需要培养相应的技术人才。与此同时,广大群众普遍希望得到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呼唤能提供医疗技术、人文关爱、心理支持等新内涵的高质量的医学人才,这对医学教育在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卫生服务模式的改革和服务体系的调整、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加强,要求医学教育培养的人才能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卫生服务。此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一些新的行业,如药品营销、医院信息管理等,也会应运而生,这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提出了挑战。

  随着医学教育国际化和医学教育国际标准本土化进程的加快,要求医学教育体系应更加完善,普通高等医学教育和卫生高等职业教育之间,医学类高等教育和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之间应更加协调发展,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2001年卫生部、教育部联合颁发的《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了“进一步调整和减少医学类专业数量,拓宽专业口径;积极发展医学相关类专业”,“进一步调整专业设置,普通本科主要设置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药学、中药学和护理学专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中等教育主要设置医学相关类专业”的奋斗目标。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共同颁发的《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4号)中规定,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主要举办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专业,明确界定了护理、药学、医学相关类在专科层次上属高等职业教育范畴。在新时期初叶这一重要时期,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加快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努力实现《纲要》提出的奋斗目标,使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方针和基本原则

  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及《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努力构建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体系,为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和新时期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是:积极发展,形成体系,优化结构,办出特色,深化改革,提高质量。

  改革和发展的基本原则是:

  (1)适应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

  (2)既要注重普通高等医学教育和卫生高等职业教育之间以及医学类教育和护理、药学、医学相关类教育之间协调发展,又要注重卫生高等职业教育体系的建设,突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专业的特点。

  (3)贯彻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方针,把提高质量和优化结构摆在突出位置。

  (4)以教育思想、教学观念改革为先导,以教学改革为核心,以教学基本建设为重点,全面深化改革,努力办出特色。

  (5)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三、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

  (一)2010年的目标

  1.基本建立起办学规模适宜,专业种类齐全,层次结构合理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体系。

  2.办学规模扩大,年招生数每年递增15%。办学层次提高,本类专业年招生总数中本科所占比例由2002年的30%提高到2010年的40%左右,适当发展研究生教育。

  3.根据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专业设置,逐步形成以卫生人力市场为引导,发展新专业的机制。

  4.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培养一批“双师型”中青年骨干教师;建立一批适应教学需要的产学研一体化的实验、实习基地;编写出一批有特色的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教材,创建一批教学工作的优秀院校。

  5.逐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形成有专业特色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

  6.建立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评估认证制度。

  7.加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体系建设,构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各层次之间相互沟通,彼此衔接的立交桥。

  8.加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完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

  (二)2015年的目标

  1.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体系。

  2.办学层次进一步提高,年招生总数中本科所占比例提高到50%左右,研究生教育进一步发展。

  3.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改革进一步深化,教学质量明显提高,在卫生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方面有重大突破。

  4.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医学普通专业教育与卫生职业技术教育并举,分工明确,互相沟通,彼此衔接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

  四、战略要点

  1.加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与卫生服务市场的联系,形成人才需求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引导机制。

  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必须以卫生服务市场为导向、以职业岗位为目标,通过各种渠道加强教育系统与卫生服务市场的紧密联系。建立和完善以岗位需求为引导的人才培养和专业发展机制。

  2.调整层次结构,规范专业设置,建立并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体系。

  建立涵盖各层次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体系。确立各层次的培养目标、教学内容、人才规格及知识和技能结构。建立岗前培训、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在内的终身教育制度。加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形成灵活、高效的管理模式和机制,促进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

  3.深化教学改革,探索、构建有专业特点的应用型高层次人才培养模式。

  针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专业的特点,不断深化教学改革。要鼓励举办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专业的院校积极探索,结合自身的特点,形成有地方特色、适合卫生市场需求的人才培养模式。

  4.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和专业建设,形成一批教学质量高,有特色的示范性院校和专业,提高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整体水平。

  要采取多种筹资渠道,增加教学投入,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和专业建设,允许各地根据当地的卫生问题和岗位需求,创建和发展具有特色的专业,逐步形成一批国家级示范性院校和特色专业。

  五、改革发展的主要对策与措施

  1.扩大办学规模。

  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应扩大办学规模,以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要求。通过扩大办学规模、调整医学类教育和护理、药学及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办学结构比例,使医、护、技人员的比例和结构得到协调发展。

  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要稳步、有序地扩大办学规模,既适应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与高等院校的办学条件相符合。扩大办学规模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04年-2010年招生数每年平均递增15%,到2010年使卫生人力中医生与护技药之比达到1∶1.5;第二阶段:2011年-2015年招生数每年平均递增10%,到2015年使卫生人力中医生与护技药之比达到1∶2。

  扩大办学规模应采取多种措施:①加大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投入;②压缩中等医学教育,通过合并、转制、升格等方式将教育资源重新整合、优化配置,使其具有举办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能力;③建立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各层次之间的立交桥,拓宽办学途径。

  2.调整办学层次。

  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应注重调整层次结构,不断提高整体办学层次:①继续压缩中等教育,最终控制在30%以下;②在限制医学类专业专科教育的同时,继续发展专科层次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职业教育;③在稳定医学类专业本科教育规模的同时,发展本科层次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④逐步发展研究生层次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通过以上措施,使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年招生总数中本科以上所占比例逐步提高到40-50%。

  3.理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办学和管理体制。

  目前各地举办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各类院校的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各异,在合并、调整、改制或升格中,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 因此,要在充分重视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在整个医学教育中重要作用的基础上,建立规范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办学体系。各级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管理,形成相对统一、集中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要建立健全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审批和准入制度。贯彻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4号)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标准,并应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估,加强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管理,促进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4.规范专业设置,制定专业标准。

  调整专业目录,制定专业设置标准需遵循以下原则:当前需要和长远需要相结合;各校学科、专业优势、办学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对人才需求相结合;适合我国国情与吸纳国际教育经验相结合。通过拓宽专业设置范围,开拓专业领域,扩大职业岗位适应性,增强社会覆盖面。

  5.制定指导性专业指南,完善评估机制。

  通过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制定指导性专业指南,规范办学行为,并逐步建立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认证制度。通过教育部组织的相关评估工作,大力推动学校转变教育观念,明确办学思想,加大教育投入,加强教学建设,深化教学改革,严格教学管理,保证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国家加强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质量监督。

  6.建立健全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学术组织。

  要建立健全有各类专家组成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学术组织,在论证专业设置,制定专业标准,调整专业目录,实施专业评审,进行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发挥专家的指导和咨询作用。各相关高等学校应组织和整合力量,依靠专家深入研究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内在规律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形成具有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特点的研究体系,以此推动我国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有序、健康的发展。

  7.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优化教学过程,构建新的教学模式。通过研究与实践,形成知识、能力、素质全面培养,学生个性得到发展的,体现职业素质和能力,有专业特点的,产学研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深化课程体系改革,探索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以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基本职业素质为主线,对教学内容进行科学的选择配置,有效组合和合理排序,建立起科学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对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学习、研究和应用,开展多样化的电化教育和计算机辅助教学。通过广泛深入的研究论证,制定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主要专业的人才标准,以此来引导各专业的发展和建设。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建立区域性“双师型”师资培训基地,形成一支稳定的、专兼职相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加强教材建设,组织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行业专家编写一批主要专业的教材,特别要编写一批实践教学辅助教材,以推动实践教学创新,促进实践能力培养。同时,要加强教材的评估、推荐、推广应用工作和教材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教材编写质量。

  8.拓宽筹资渠道,加大教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办学。在国家、社会、个人对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下,举办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高校应积极开发筹资渠道,以多种形式吸收社会各企事业单位参与办学,建立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出资和捐资发展教育的制度,广泛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加强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更新教学设备,提高教育技术手段,多方面改善办学条件。高等学校要大力开源节流,加大对教学基本建设的经费投入力度,使教学条件和资源供给满足教学要求。学校要制定保障教学经费投入的相关制度,设立教学专项经费,保证20%以上的教育事业费用于教学,不低于20%的学费收入用于日常基本教学开支。

  9.加强卫生行业立法,完善卫生行业执业准入制度。

  目前我国卫生行业除了医师、护士岗位有执业资格制度外,对其他岗位还缺乏相应的岗位资格认证制度,不利于建立一支规范的、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和卫生保健的服务质量。此外,大量的社会上从事与卫生、健康、保健和康复等有关的从业人员更无相应的岗位准入制度。因此,需要加强卫生行业立法,严格卫生行业执业准入制度,并以此来引导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规范培养目标,改革培养模式。同时应制定并完善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和待遇等相关政策,以利于这支队伍的稳定和职业素质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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