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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27:08  浏览:98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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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 国家教育委员会


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1989年2月24日,国家体委 国家教委


本规定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的特点,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制订的补充性文件。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文件执行。
一、报名
考生必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爱国守法,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教练员、体育教师、优秀运动员(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优秀运动队的队员,下同)可放宽到28周岁,婚否不限。
以培养优秀运动员后备力量为主的中等体育学校(或竞技体育学校、体育运动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
报名时间和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后公布,并通知各招生院校。
二、招生办法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设立由教育部门、体委和招生院校人员组成的体育专业招生组。
考生报名时须填写《高等院校体育专业报考登记表》,按重点与一般院校各填报2-3个体育专业的学校志愿,另外还可按当地规定填写兼报普通高等学校其他专业类的志愿。体育教育和警察体育专业提前进行体育考试;体育生物科学、体育管理、运动心理、体育新闻和体育保健康复专业不进行体育考试,但报考这些专业的考生必须具有一定的体育运动基础,招生学校将对他们进行面试。
运动训练专业实行单独招生,文化考试由国家体委统一命题,由考生第一志愿的招生学校负责组织考试和评卷;体育考试及录取办法由招生学校自定,录取名单由学校一式二份报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加盖公章;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三、考试
体育教育和警察体育专业的招生考试分为体育考试和文化考试两次进行。
(一)体育考试
1.身体素质
(1)100米跑;
(2)立定跳远、二级蛙跳、立定三级跳远;
(3)原地推铅球、原地双手后抛铅球、连续挺举;
(4)十字变向障碍跑、三角形障碍跑、五米三向折回跑;
(5)800米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2)、(3)、(4)组中采用随机提取的办法各选定一项,并在(2)、(3)、(4)、(5)组中随机提取三组连同第(1)组一并提前公布。
2.专项技术
考生可在田径、体操、足球、篮球、排球、武术六个项目中任选一项。各地亦可根据本地区特点增设其他项目(增设项目的评分标准与办法自行制定,并报国家体委备案),供考生选择。
3.计分办法
按《1989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体育考试评分标准与办法》(附件一)进行。体育教育专业考生的身体素质成绩占60%,专项技术成绩占40%。
(二)文化考试
报考体育教育、体育生物科学、运动心理、体育保健康复和警察体育专业的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理工农医类考试;报考体育新闻专业的考生参加文史类考试;报考体育管理专业的考生参加理工农医类或文史类考试。
参加体育教育专业文化考试的考生人数应根据体育考试成绩按计划招生数的三倍确定。
考生在报名前四年内取得省级以上的运动会前六名(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者,不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预选考试。
对实行普通高中会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在取得普通高中会考合格证书的前提下,招生学校可参考会考等第决定录取与否。
为保证体育专业提前录取,对报考体育专业的考生单设考场,单独编号。评卷工作结束后,单独登分造册。
四、录取
体育教育专业录取新生的文化控制分数线,按略多于计划招生数(最多不超过1:1.5)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
体育生物科学、运动心理、体育保健康复和警察体育专业的录取分数线与当地理工农医类相同;体育新闻专业的录取分数线与当地文史类相同;体育管理专业的录取分数线与当地理工农医类或文史类相同。
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在其他专业录取之前,单独提前录取,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凡达到文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档案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按其第一志愿一次提供给学校审录。如学校认为数量太大,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文化控制分数线以上,确定本校的最低线,并按其线调阅考生档案,由学校审录。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文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和体育考试成绩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考生公布。
考生在报名前四年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运动会上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者,文化考试成绩略低于控制分数线的,学校可以适当降分录取。
已被体育院系录取的考生,其他院校不再录取。
五、推荐生
凡获得国际比赛前八名、全国比赛前六名(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思想政治品德考察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者,可报考体育教育、运动训练和武术专业。推荐生的文化、体育考试及录取办法与运动训练专业相同。
招收推荐生的考试和录取工作每年只能举行一次,各招生学校须将具体时间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备案。
推荐办法见附件二。
六、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补充规定
1.身高:男子低于1.70米,女子低于1.60米者,一般不予录取(个别地区和专业的身高标准由招生学校自定,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于招生报名开始之前向社会公布)。
2.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0.5(警察体育专业低于1.0)者,不予录取。
七、其他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各大军区主管优秀运动队的部门,应将在高考报名之前已下调令尚未报到的运动员名单和调令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不再录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优秀运动队在高考报名开始至招生录取结束前,不准招收已经报考体育专业的考生。
2.组织体育考试的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的招生经费中开支。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如其实施办法超出本规定的精神,须报经国家教委、国家体委核准。
附件一:一九八九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体育考试评分标准与办法(略)
附件二:推荐办法

附件二:推荐办法
一、条件与范围
(一)被推荐者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等专业招生条件;
(二)被推荐者获得名次的项目,必须与所报专业对口;
(三)属于推荐范围的全国性运动会名称和被推荐者的运动成绩的有效时间另行通知;
(四)国际比赛系指国际体育组织举办的综合性运动会(如奥运会、亚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和单项锦标赛(不包括国际间双边来往、邀请赛、对抗赛等)。
二、报名
本人申请,并填写《高等院校体育专业报考登记表》,单位推荐时,将考生的运动经历、运动成绩、文化水平、思想政治品德考查、体检等具体证明材料,一并送第一志愿的招生院校(不要同时向两个学校推荐,以免重复录取)。
各校录取推荐生的工作必须在全国统一考试录取以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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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国外贷款采购施工机械与勘测设计装备实行内部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铁道部


利用国外贷款采购施工机械与勘测设计装备实行内部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1990年8月22日,铁道部

为便于核算外资贷款项目的工程造价,合理充实勘测设计与施工部门的装备,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防止脱离实际超前采购,使施工机械与勘测设计装备使用的获利期与偿还贷款期紧密结合,使经济核算更加切合实际,增强我部偿还贷款能力,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使用单位获得先使用,后分期偿还的低息优惠贷款,铁道部提前收回部分贷款,用以弥补国内资金,并承担长期贷款汇率变化的风险。
第2条 有偿使用的设备范围:由国家统借,铁道部统还的国外贷款采购的施工机械与勘测设计装备,包括购进后由经租站集中管理和有关单位分散管理的设备。
第3条 偿还费用的范围:设备使用单位(含经租站,以下同)向铁道部偿还的费用是指利用国外贷款采购的施工机械与勘测设计装备的全部外资费用,包括采购合同规定的金额(进口设备按到港价格计算)及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规定由我部承担的其他外资费用(利息、启用费、手续费、承诺费等)。而由此发生的内资费用如附加费、港杂费、手续费、物资系统的业务提成和按国家规定应征进口税等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行筹措款源,在采购过程中予以支付。
第4条 有偿使用的偿还形式:按国家规定,铁路项目贷款的还本付息,由国家偿还外汇额度,部偿还相应的人民币。因此,各使用单位均以人民币支付还款。
第5条 实行分期还本付息的原则。
第6条 有偿使用的还款单位,由归口申请购买设备的单位,即铁路工程总公司(含经租站),铁道建筑总公司,各铁路局,通信信号公司,物资总公司。各偿还单位可在保证本规定偿还要求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偿还计划与办法。并报部外资办备案。
第7条 偿还费用的财务手续:由偿还单位的财务部门直接向部外资办财务处办理。外资办财务处向财务司办理交款手续。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8条 使用国外贷款购进的施工机械与勘测设计装备有偿使用后的还本付息,应按贷款协议别、建设项目别、支付年度别进行计算。
一、世行贷款的每个协议包括一个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先分别项目,再按支付年度别计算。
二、日本政府贷款的每个建设项目,包括一个以上的贷款协议,应先分别贷款协议,再按支付年度别计算。
第9条 外资还本:有偿使用贷款的还本期限定为八年,自合同价款实际支付的次年开始计算。
一、还本总额包括合同价款,用外币支付的启用费、手续费、承诺费等。除合同价款外的后面诸项费用,按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计算,由外资办按合同金额加以分摊。
二、每个还本年度的还款分两次进行。即每个还本年度的六月三十日以前和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进行还款。每次还款数额为还款总额的十六分之一,(平均数的余数置于第一次还款数额),共分16次还清。每次还本按当时国家公布的汇率折算。
三、每年的一季度,外资办将上年度购进的施工机械和勘测设计装备的实际支付金额(分合同号的合同金额和还本金额)汇总表及分期偿还金额通知有关偿还单位,作为分期还本付息的依据。
第10条 付息的计算
一、付息的利率,根据项目贷款来源按财政部或经贸部同我部签订的转贷协议中规定的利率计算。
二、付息的时间与还本时间相同。汇率亦按当时国家公布的汇率折算。
三、每次应付的利息,按该次付息时的实际本金(已还后的本金余额)计算。
第11条 提前还本与过期费
一、偿还单位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部外资办。
二、提前还款按正常还款的倒顺序还款及利息数进行。
三、偿还单位如不按期支付应偿还的本金和利息,须交纳过期费。过期半年以内者,按转贷协议规定的利率之双倍计算;过期半年以上者,按超过的实际天数及当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利率交纳过期费。
四、计算过期费和提前还本的利息时按一年365天计。
第12条 偿还单位付清本金和利息后,部外资办向偿还单位发出还本付息终止通知单,并将其抄送部财务司、计划司及项目建设单位。
第13条 每年一季度和三季度,部外资办分别将上年度及当年度的上半年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按偿还单位、贷款协议、项目别列表并附简要说明送部财务司、计划司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章 实施办法
第14条 凡申请使用外资贷款采购施工机械与勘测设计装备的单位(或归口部门),在提出申请立项的同时,应提出偿还贷款的安排,作为审查立项的附件。其还款款源为企业的更改资金或生产发展后备基金。
第15条 使用国外贷款采购的施工机械和勘测设计装备,统一由部财务司和外资办代表铁道部与偿还单位签订内部有偿使用的协议。协议文本须附采购设备清单。协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实现需要的总金额超过协议规定的总金额,而贷款又能承受时,经协议的双方同意,可作必要的调整。如有少量余额返回项目统筹使用。
第16条 各偿还单位协议别、项目别、支付年度别,一年两次将还本、付息或过期费向外资办财务处办理偿还手续(外资办开户银行帐号:建行北京铁道专业支行23310795)。部外资办核收后,向偿还单位开出收据,同时将偿还金上缴部财务司。
第17条 本办法自第四批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和第二批日本政府贷款的增补项目——大秦铁路二期工程开始试行。
第18条 对使用进行一、二、三批项目贷款和日本政府二批项目贷款采购的施工机械,其中施工机械的资金偿还,由负责偿还单位同外资办协商确定还本付息的期限和办法。原则规定:从一九九一年开始偿还,铁路工程总公司经租站管理的设备,偿还期不超过十年;铁路局、工程局管理的设备,一般偿还期可考虑十至十五年;确有困难的单位,经部批准偿还期不得迟于外国贷款的偿还期。勘测设计装备的资金偿还办法,另行研究确定后试行。
第19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属部外资办。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

郑政〔2009〕13号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郑政〔2008〕38号,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法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提高行政能力的重要措施。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加快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纲要》,确立了用10年左右时间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决定》,这是国务院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的又一重大举措,是继《纲要》后发布的又一个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纲领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纲要》贯彻实施五年来,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政府法制工作也获得了长足发展,但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有:一是工作开展不平衡,一些县(市)、区政府和部门对政府法制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创新不足,发展经济与依法行政"两张皮"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二是一些县(市)、区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力量薄弱,空挂现象严重,法制工作任务无人承担。三是部分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法制工作质量。这些现象的存在,阻碍了政府法制工作的开展,严重影响了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称职参谋、得力助手、合格顾问作用的发挥。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
二、加强政府立法工作
一是准确把握政府立法与上位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坚持正确处理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关系,在充分考虑省会城市地位、功能的前提下,把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规范政府行为方面的立法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立法重点,通过强化政府立法,实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政府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效能的目的。二是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严格立法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和机制,注重实效,将立法听证、征求意见等社会参与的方式方法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立法工作要引入专家咨询机制,推行法制机构牵头、部门配合、专家参与的起草方式。坚持和完善政府立法后评估制度,每年选择部分政府规章进行研究分析,对实施效果做出科学评价,不断改进立法工作,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质量。
三、改善行政复议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对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积极作用。行政复议是政府内部层级监督的重要制度,是提高执行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手段,是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渠道。要加大宣传力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依法受理和审理,阳光公正,依法合理裁决,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研究探索处理敏感性问题、社会矛盾集中事项与行政复议工作的有效对接机制,妥善处理重大复杂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稳定。二是创新行政复议工作体制。改革推广行政复议模式,按照上级改革试点要求,市、县(市)政府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办公室,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办理行政应诉案件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不得少于3人,切实保证案件办理质量,逐步实现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集中受理立案、集中审理、集中议诀、坚决执行,提高行政复议的权威和效率。同时,要完善现行行政复议方式方法,逐步实行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听证等制度。推行和解与调解方式结案,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和谐统一。
四、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度
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实行依法行政责任制评议考核。市、县(市)政府及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每年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县(市)、区政府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市)、区政府部门实行依法行政责任制评议考核,并将已经实行三年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单位纳入其中。市县两级政府要研究制定依法行政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科学制定考评方案,重点要把依法决策、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公正执法和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内容,合理设定依法行政责任考评指标,科学确定考评方式方法和分值。依法行政责任制考评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评结果与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使用与奖励惩处挂钩。
五、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坚持依法行政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机制,强化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受理办理工作。加大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经常性地开展明查暗访活动,重点查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滥作为行为,对群众投诉、媒体曝光、行政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六、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规范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法制机构负责对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指导、服务,履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职责,协调行政执法中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由于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同而产生的执法争议与纠纷,组织实施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理或者指导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及行政赔偿事宜,负责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核,负责依法行政的组织计划、实施、指导、监督、协调。市政府法制机构还要负责组织起草地方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办理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和情况,对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具体任务、职能做出规范。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在内部运行工作上科(室)分工要明确,各行其责,规范业务开展,提升工作专业化水平;人员配备上,除政策性安置外,新进人员第一学历必须是法律专业本科(含本科)学历。配备工作人员要到岗到位,不得挂虚名。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中,从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的不得少于法定的2人。另外,还要配备专职从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从事行政执法协调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各部门法制机构人员的配备,至少要达到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法定要求的2名,同时还要考虑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行政执法协调和监督检查的工作需要。县级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要确定承担依法行政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完善政府法制机构经费保障机制,其工作和业务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单独核算。
加大对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使用和交流力度,调动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其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加强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法制机构人员进行法制业务专项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自觉坚持求真务实精神,脚踏实地,努力学习,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和自我修养,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当好政府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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