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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征收管理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59:29  浏览:80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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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征收管理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暂行办法

财政部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征收管理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暂行办法
财监字〔1997〕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的征收管理职责,做好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中央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保证中央预算收入及时收缴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是指由财政部授权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就地征收、监缴的中央预算收入中不属于税收收入的国有资产收益、三峡基金、电力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碘盐基金等专项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三条 有关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的开征范围、标准(比例)、时间以及停征、减征、免征、缓征,必须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管理的规定,擅自扩大或缩小征收范围、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比例)、提前或推迟起征时间,擅自决定开征、停征以及减征、免征、缓征的规定。
第四条 按有关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管理的规定负有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直接申报缴库义务的单位为缴纳人,负有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为代缴义务人。
有关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管理规定中未明确代缴义务人的,专员办事机构可以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代缴义务人,并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章 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的征收管理
第五条 缴纳人、代缴义务人应按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管理的规定缴纳、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各项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
第六条 缴纳人、代缴义务人应在有关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开征之日起6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当地专员办事机构登记。
第七条 缴纳人、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专员办事机构的规定,设置有关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的帐簿,使用合法、有效的收费凭证和缴款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八条 代缴义务人在履行代扣代缴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时,必须使用合法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有关票据。
第九条 缴纳人、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保管期限保管有关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的凭证、帐簿、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凭证、帐簿、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损毁。
第十条 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的缴纳实行申报制。缴纳人、代缴义务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专员办事机构报送缴纳申报表或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专员办事机构要求缴纳人、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代缴义务人按规定履行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义务时,缴纳义务人不得拒绝;缴纳义务人拒绝的,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专员办事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缴纳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各专员办事机构根据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的有关规定,按月或按季就地征收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年度终了后,及时对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进行汇算清缴。
各地专员办事机构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征管的月(季、年)报。
第十三条 专员办事机构征收非税性预算收入时,对其缴款书要认真审核,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必须给缴纳人、代缴义务人开具“一般缴款书”。缴入中央金库的填列方法如下:“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按财政部当年制发的预算收入科目填写。
第十四条 缴纳人、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有关帐簿,帐目混乱或收费凭证、收入凭证残缺不全,以及缴纳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申报的,由专员办事机构责令纠正,并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专员办事机构有权根据国家财税法规,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及其他资料核定其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应缴纳数。

第三章 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专员办事机构要建立对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申报解缴的稽查机制,对查出的违纪问题,专员办事机构按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就地处理,但对那些违纪事实不清、政策界限不明确的问题,专员办事机构要向财政部请示报告。对检查发现的混库问题,应就地及时予以调库。
第十六条 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征管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程序,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6〕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缴纳人、代缴义务人应接受专员办事机构检查,如实反映缴纳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八条 专员办事机构可以就财政监督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缴纳人、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缴的款项,经专员办事机构限期缴款,逾期仍未缴款的,专员办事机构除追缴其不缴或少缴款项外,还要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其中属于缴纳人、代缴义务人弄虚作假不缴或少缴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的,要从重处罚。
第二十条 缴纳人、代缴义务人与专员办事机构在缴款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规定上缴或者解缴款项,然后可以按有关规定审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缴纳人、代缴义务人对专员办事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后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专员办事机构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事机构必须认真履行职权,严格执法,正确行使征管职责。专员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征管工作中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征不征的违纪问题,致使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遭受严重流失,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由专员办事机构连同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一并征缴的地方非税性预算收入,比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地专员办事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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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5年3月11日 生效日期1985年3月11日)
  为了进一步发展在教育、文化、体育和科学领域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第六条,双方就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体育
  1.孟方派一个三人政府文化代表团访华。(已执行)
  2.一九八四年中方举办孟儿童画展。
  3.一九八五年中方派一个艺术团访孟。
  4.一九八四年孟方派一个艺术团访华。
  5.一九八四年中国文艺界人士代表团四至六人访孟。
  6.中方派一个文物博物馆考察团访孟。
  7.孟方派一个文物工作者代表团访华。
  8.一九八四年中方派一足球队访孟。
  9.一九八四年孟方派一足球队访华。
  10.双方鼓励互派体育队和运动员,具体细节共同商定。
  (二)教育
  11.孟方派一个三至五人教育代表团访华。
  12.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中方向孟方提供十二名奖学金,学习科目和其他条件共同商定。
  13.孟方向中方提供三名奖学金,学习科目和其他条件共同商定。
  (三)广播、电视、出版
  14.一九八四年孟方派一个五人广播、纪录影片、电视代表团访华。
  15.一九八四年中方派一个五人广播、纪录影片、电视代表团访孟。
  16.双方互相交换电视节目、纪录影片和音乐录音带。
  17.双方鼓励交换图书资料。
  18.双方互相推荐优秀文学作品。
  19.中方派一个四至五人出版、书画刻印艺术和印刷代表团访孟。
  20.孟方派一个四至五人出版、书画刻印艺术和印刷代表团访华。
  (四)费用及其他
  21.实施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所需费用由派遣国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医疗费用;双方举办展览的费用,由派遣国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待国负担展览的组织和展出费用。
  22.凡本执行计划中未规定具体执行时间和人数的交流项目,可由双方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决定。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一日在达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孟加拉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肖 向 前         杰拉鲁丁·阿哈迈德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第一批实训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5〕88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第一批实训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第一批实训基地建设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实训基地第一批建设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全国第四、第五次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围绕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领域,按照“学校为主,政府支持,面向社会,服务市场”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创新能力和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目标,加快培养适应各类企业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建设原则
  第一批实训基地按照“突出主导产业、统一规划布局、分期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区域主导产业发展为导向,在整合和充分利用现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资源的基础上,选择专业设置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具备一定培训规模、师资力量强的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和技工学校进行首期建设。
  三、建设布局
  围绕区域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需求,自治区第一批职业技能培训实训基地拟定为8大类10个实训点。即: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技能人才综合实训基地
  1.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学校。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数控加工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管理、多媒体制作、电器工程、电子技术应用、物流、物业管理、电子商务等。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电工程实训基地
  2.自治区机械电子高级技工学校。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机械制造、机械加工、机械维修、数控加工技术应用、电器工程、电子技术应用等。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工程实训基地
  3.石河子市技工学校。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梳纺、浆机、纺织机电、棉纺保全等。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石化实训基地
  4.克拉玛依技师培训学院。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石油钻井、石油开采、油气集输、井下作业等。
  5.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炼油化工、炼化化验、炼化维修钳工、炼化焊接、炼化仪器仪表等。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业工程实训基地
  6.乌鲁木齐煤矿技工学校。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矿物开采、矿山电力设备安装与操作、矿山机械设备操作与维修、矿山仪器仪表修理、矿物处理等。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实训基地
  7.自治区交通技工学校。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汽车驾驶、汽车维修、汽车维修电工、工程机械驾驶与维修、公路工程测量、路基路面等。
  8.新疆铁路高级技工学校。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机车乘务员、线路工、机车维修、信号员、汽车驾驶与维修、工程机械驾驶与维修等。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实训基地
  9.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建筑材料检验、建筑测量、水泥煅烧、水泥制成、建筑设备安装与维修等。
  (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工工艺实训基地
  10.新疆职业技师学院。培训层次:高级。专业设置:合成胺工艺、聚氯乙烯、橡胶制品、酸碱盐制作与加工、精细化工等。
  四、筹资渠道
  实训基地的建设资金采取“学校自筹、地方(行业)配套、财政补贴”的方式进行。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隶属关系,上报自治区发改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属于设备购置项目的,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可以从就业培训经费中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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