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浅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案件的责任认定/刘亚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51:16  浏览:99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案件的责任认定

刘亚利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大幅改善,机动车数量也急剧增加,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发案数也在逐年攀升。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法院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上也存在不同的意见,为了适应当今的形势,有待于统一认识,化解社会矛盾。下面就该类案件的责任认定作一分析;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案件成讼到法院,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法院裁判的证据,最终由法院来审查确认。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责任比例认定比较明确的情况下,处理起来相对简单。即对事故认定书中的事实部分,一般作为裁判依据,对于认定书中的责任比例承担上,可以在当事人双方充分质证辩论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但在没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则需要由法官根据各自的举证情况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比例,并据此作出裁判。然而,法官不是专业的交通警察,对于交通事故的过错比例的认定往往是既没有技术基础和实践经验,又缺少可资操作的行业标准。只能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以生活常识为基础进行分析判断。往往会对责任的认定把握不严密。
  二、车主的责任认定
  首先,如果车主即肇事车辆驾驶员本人。在这种情形下,一般少有争议,即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双方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然,如果事故发生与车内其他乘坐人员的行为有关,可以就其过错确定车主与乘坐人员之间承担责任的比例。
  第二,如果车主是驾驶员的雇主。即驾驶员按照约定为车主提供劳务,车主给付报酬,从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对于雇员侵权后的雇主责任,各国有不同的归责原则,包括无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衡平原则等。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这表明,雇主对于雇员侵权行为一般承担无过错责任,在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在驾驶员是执行车主的业务过程中出现的事故,车主应当对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如何评价作为雇员的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重大过失,如果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则车主应当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雇员进行追偿。如果雇员的重大过失是由车主的原因造成的,则应该由车主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而不是与雇员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如果车主是肇事车辆的出租方、发包方或者出借方。车主出租车辆是为了经营,经营获得利益的同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辆的车主应当与司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有不少车主举证证明自己与承租司机签有明确协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明确界定在租车期间要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承租司机承担,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我们认为这份协议属于双方自愿订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但是这属于车主与承租方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受害的第三人。故车主仍应当与承租司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可以在赔偿受害人之后据此协议向承租司机行使追偿权。车主是肇事车辆的出借方。这里存在两种情况,原则上说,如果车主将不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借给具有驾驶资格的人,没有任何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车主无需负责。如果车主将存在瑕疵的车辆出借给人,或者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格的人,或者酒后驾车人,车主对事故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如果车主是事实车主,而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这在实践中也比较常见。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号),排除了被盗车辆“名义车主”在车辆被盗后肇事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性。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中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函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中,明确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是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也就是说,从表面上看,最高法院的意见是,基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归属的考虑,在机动车被盗、分期付款购车和连环购车未办手续的情况下,经公示的法定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该由事实车主来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车主已经投保的法律责任。这里我们主要讨论车主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情况。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机动车对第三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指无论被保险的机动车在法律上是否应当对第三者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前者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自愿签订的,并且受害的第三者只能先起诉车主,车主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向保险公司理赔。后者具有强制性,机动车辆必须投保。并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中受害的第三者享有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受害人赔偿。赔偿数额是固定的责任限额。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小于责任限额,则按实际损失赔偿;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等于或大于责任限额,则按责任限额赔偿,与实际损失数额大小无关。即使是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行人负有过失责任,保险公司亦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不是按比例赔偿。因为,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很明确,只有四点:(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显然,行人的过失责任不能作为其按比例赔偿法定理由。对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项仅在合同缔结方间具有法律效力,并不能用于对抗受害的第三方。由此,对于保险公司关于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有责任免赔率等非法定事由的抗辩一般也不应予以支持。
  但是,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下,除非是受害人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这时如果机动车与行人等发生交通事故,行人负有责任时,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应当是按照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另外,在共同致害的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保险人作为致害的一方,就共同致害人间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对第三者而言,与共同侵权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就出现了投保一方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问题,是对共同侵权人而言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按份责任,还是对第三者而言承担各侵权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即所有赔偿金额。实践中,也就出现了按共同侵权人内部的按份责任理赔和按受害人全部赔偿金额理赔的现象。在共同侵权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共同侵权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动车均投保,两车主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之间是否在理赔的范围内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我们认为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应相对于受害人而言的责任,不应理解为共同侵权人内部的责任。在共同侵权中,如果投保人所承担的是连带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亚利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99 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 8月21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阎立

二○○七年九月四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现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苏州市土地监察暂行规定(1995年12月4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二、苏州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1995年12月18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三、苏州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1997年3月1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四、苏州市水产种苗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五、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999年9月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六、苏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2000年12月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七、苏州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2002年10月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调整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二六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职能的决定》,已经2001年12月2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刚占标

2001年12月27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调整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各部门对行政职能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第二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公布。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本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本决定下放和调整的项目,一律不得恢复执行。对于违反本决定的,市政府将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附件1、第二批取消的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审批项目

2、第二批下放、调整的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审批项目



  附件一

第二批取消的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审批项目(134项)



一、计委(5项)

1、全民企业用自有资金建设的一般项目审批

2、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3、申报一般商品进口配额审核

4、申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审检

5、申报地质勘查项目计划审核



二、经贸委(22项)

l、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2、全市联运包装转运行业资格审批

3、市级创新基金项目审核、登记、批准、鉴定、验收

4、节能、节材、综合利用、环保等专项技改项目审批

5、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审批

6、再生资源经营加工许可证

7、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8、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

9、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

10、煤炭、燃料油经营许可证

11、发起市股份公司审核

12、申报上市公司审核

13、车辆企业更名迁址审核

14、组建企业集团规范工作审核

15、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审核

16、省、国家级新产品开发项目审核

17、省、国家级组合试产项目审核

18、省、国家级重大技术装备审核

19、省、国家级新技术推广项目审批

20、省、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审核

21、省、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审核

22、省、国家级“讲理想、比贡献”项目审核



三、建委(17项)

1、外埠队伍进驻施工审批

2、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证审批

3、级外专业施工队伍资质审批

4、房地产开发项目服务费用核定

5、开发管理费用核定

6、房地产开发立项审批

7、建设项目招投标服务费用核定

8、预制构件计收质量监督费核定

9、办理建设工程招投标许可证

10、新材料、新技术认证及推广应用审批

11、建筑施工单位取费等级证审批

12、城建档案审定认证

13、监理工程师注册

14、试(化)验室资质认定

15、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

16、节能住宅认定

17、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审批



四、财政局(12项)

l、国有流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的审批

2、会计电算化班检查

3、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许可证

4、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登记

5、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变更批准

6、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分期摊销或预提审核

7、企业差旅费标准审核

8、预提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审核

9、罚没款收缴、核发执罚单位的办案经费及其使用情况审查

10、罚没票据的印制、发放、复核、缴销

11、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审批

12、预算外资金账户审批



五、人事局:(8项)

1、市直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奖金审批

2、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审批

3、全市干部类培训班审批

4、新闻媒体发布人才招聘广告审核

5、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审核

6、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数额审批

7、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岗位设置审定

8、有关企业工作人员工资核定



六、劳动局:(11项)

1、建立企业再就业服务站的审批

2、下岗职工进站审批

3、最低工资标准的审批

4、县(市)区就业训练中心举办各类就业培训班的审批

5、国、省、市营企事业单位在行业内部举办各类就业培训班的审批

6、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审批

7、就业训练班聘任教师认定

8、企业年度工资计划核准

9、国家机关年度工资计划审核

10、《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审批

11、工效挂钩审批



七、市政公用局:(19项)

l、城市燃气企业资质审定

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定

3、公交企业及经营者资质审查

4、郊线客运发展规划及经营权审核

5、出租汽车有偿出让和转让审批

6、经营出租汽车行业企业审核

7、经营出租汽车行业个体业户审核

8、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批准

9、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审核

l0、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的单位资质审核

11、自建自备供水设施的审核

12、节水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审核

13、行业和单项用水定额的制定和考核

14、燃气器具准销的审核

15、出租车计价器的安装及维修专业企业的认定

16、全市各行业节水规划和计划的备案

17、城市规划区从事供水设施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认定

18、特困户、救济户热费减免审核备案

19、从事客运车辆租赁服务业务的审核



八、房产局(10项)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2、公共场所房屋鉴定

3、装饰装修方案审批

4、改变房屋用途审批

5、毗邻房屋鉴定

6、房屋大修、翻建、改建审批

7、房屋修缮维修审批

8、存量房屋转让审批

9、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

10、经济适用房销售对象审批

九、水利局(1项)

l、水利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



十、科技局(6项)

l、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发展计划或技术开发计划的审核

2、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的审核

3、科技外事活动的审核

4、技术交易活动中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5、技术经纪机构、技术中介机构的审核

6、技术经纪人的考核、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的发放



十一、环保局(3项)

l、核发领取娱乐业环保许可证

2、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审批

3、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审批



十二、物价局(3项)

1、广告收费审批

2、住房异地安置差价(面积换算)审批

3、过磷酸钙及碳酸氢铵小磷肥价格审批



十三、国土资源局(1项)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审批



十四、民营发展局(2项)

1、企业人员出国审核

2、重点保护企业评定



十五、旅游局(2项)

1、参与管理旅游外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2、旅游教育培训基地的审批



十六、人防办(2项)

1、防空预案及企事业单位人防建设计划的审批

2、各县(市)、区及化工企事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



十七、商委(1项)

1、酒类专卖批发许可证审核



十八、林业局(1项)

1、林农间作设计审批



十九、食品办(2项)

l、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审检

2、《食品生产准产证》年检



二十、公安局(1项)

1、生产、装配、销售人力车审批



二十一、经协委(1项)

1、外地驻吉办事机构审批



二十二、外经局(2项)

1、签发出口产品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2、签发外派劳务培训证书



二十三、卫生局(2项)

1、建设项目设计及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2、医疗卫生科研机构审批





附件二

第二批下放、调整的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审批项目(26项)



一、市计委(4项)

1、个体和集体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由市级审批改为县级审批。

2、建设地点在县(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由市级审批改为县级审批。

3、乡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由市级审批改为县级审批。

4、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由审批改为备案。



二、建委(10项)

1、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审批。由市级审批改为县级审批。

2、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取费证书年审。由审批改为备案。

3、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验收。由审批改为备案。

4、商品房预售登记。由审批改为备案。

5、拆迁安置方案的审批。由审批改为备案。

6、勘察设计合同审查。由审批改为备案。

7、市级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认证由审批改为备案。

8、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发放、年检。由审批改为备案。

9、组织村镇建设规划的论证、审查。由审批改为备案。

10、建筑施工现场达标认证。由审批改为备案。



三、市政公用局(1项)

1、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审核。调整为水利局统一管理。



四、水利局(3项)

l、农村水利建设资金审批。由市级审批改为县级审批。

2、开垦荒坡地审批。由市级审批改为县级审批。

3、旅游区水域增加机动船只审批。调整为旅游局管理。



五、商委(1项)

1、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审核。调整为公安局统一管理。



六、公安局(1项)

1、沿江砂场的审批。调整为水利局统一管理。



七、房产局(2项)

1、直管公房租金减免审批。由审批改为备案。

2、全市房地产租赁登记。由审批改为备案。



八、农委(2项)

1、农用机械号牌和行驶证检验。由市级审批改为县级审批。

2、农机驾驶员年检。由市级审批改为县级审批。



九、民政局(1项)

1、最低生活保障费核准。由审批改为备案。



十、规划局(1项)
1、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征和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建设审批。由市级审批改为县级审批。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