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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宽严相济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马乾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28:34  浏览:84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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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

马乾龙


中文摘要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不断恶化趋势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与重视,相关人士纷纷从心理学、社会学、法律学等多门学科剖析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以力图寻求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对策,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和谐。
  纵观我国刑事法律可以得知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刑事法律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由于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是在成年犯罪人刑罚体系基础上稍作修改而构建的,在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时存在某些弊端,如在刑种的设置上只是排除了死刑对未成年犯的适用,但对于无期徒刑、管制等其他和主刑和附加刑未作任何调整,在适用主体方面绝对排除了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在刑罚裁量方面,对于从宽处罚幅度以及情形尚无明确规定,同时未排除累犯对未成年犯罪人的适用;在刑罚的执行方面,无论是减刑还是假释都规定了与成年犯适用的相同条件,且非刑罚处罚措施单一死板。总体而言,其无论从刑罚的设置,还是裁量以及执行方面,都过分强调刑罚的强制性与严厉性,片面追求刑罚打击犯罪的目的,忽视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权保护。
  本文在研究未成年犯罪概念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的特殊性,提出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价值取向应杜绝一味追求惩罚的刑罚价值,而应以教育、改造为主。在紧密联系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分析刑罚的最终目的前提下,深入剖析当前世界刑事立法趋势,立足保障人权、维护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极力倡导刑罚轻缓化,主张对现行未成年犯罪人刑罚制度从刑种的适用、刑罚适用主体的范围、刑罚裁量以及刑罚的执行等方面着手予以调整,建立与未成年犯罪人相适应的刑罚体系,有限制地适用无期徒刑,完善管制刑的相关规定,禁止拘役刑的适用,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同时扩大刑罚的广度,有限度规定年满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实行前科消灭制度。反思刑罚执行方面的相关规定,灵活放宽未成年犯在适用假释和减刑时的条件,鼓励未成年犯改过自新,早日走上社会。针对现行非刑罚处置措施单一,可操作性不强等特点,设置相配套的多种非刑罚处置措施,借助多种方式实现“惩罚、教育、改造”未成年的目的,以有效打击与遏制犯罪,维护未成年犯罪人的身心健康,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局面的稳定形成。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刑罚功能;前科消灭;刑罚宽缓化


Abstract
As the minor crime situation worsing, many countries pay more attention on it,the related public figure from the psychology, the sociology, the jurisprudence and so on many discipline analyses the reason of the minor crime in abundance, try to seek the effective remedy of it,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society stability and harmonious.
Looking over the criminal activity law in our country,the minor crime is refered to that people who reaches 14 years old but less than 18 year-old has the criminal capacity minor do behavior that is criminal and serious damage the society. Because of the present minor crime penalty system is maked by the grown-up perpetrator penalty system foundation with slightly revise, it has certain malpractices is not suitable in the underage perpetrator.for example,only removed the death penalty in the establishment which the punishment planted to juvenile prisoner's being suitable, regarding the life imprisonment, the control and other principal penalty have not maked any adjustment;it has removed the people who is only 14 year old of below minor's legal responsibilities absolutely out of the suitable body;on the aspect of penalty, it still does not regard the lenient punishment scope as well as the situation stipulated explicitly, simultaneously it has not removed the accumulative offense to underage perpetrator's being suitable;carrying out the penalty with regardless of sentence and parole,it has stipulated the same condition as the grown-up commit', and the non-penalty punishing solely stodgy.Overall,regardless of the penalty's establishment, the deliberation and the carring out,it overemphasizes compulsory and severe of the penalty, pursues to crack down on the crime one-sidedly the goal,and neglects the underage perpetrator's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order to study the concept of the underage crime and the penalty system's foundation of the minor crime, this article proposes the value of the penalty systems orientation educating the transformation primarily by unifing the minor body and mind the particularity,and belive the purpose premise should move downwards. Intense the base contacting corporal punishment's and ultimateness analysing a penalty, analyse the current criminal world legislation trend in depth , base self on guarantee human rights ,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defending a juvenile prisoner , do one's utmost to propose that the penalty is gently slow melt, advocate committing a crime to immaturity currently in effect person penalty system applies to the main body range from kinds of punishment applying to , penalty , the penalty cuts aspect such as amounts and Carrying out the punishment set about giving adjustment,building the penalty system which is suitable for adapts ,restricting the life imprisonment of field suitable f , perfecting the regulation controlling punishment , applying to take punishment into custody, applicability expanding fine punishment's.Simultaneously ,expanding penalty's breadth, limiting the stipulated age to 12-14 year-old minor legal responsibility.,Implementing the criminal record to eliminate the system.Rethinking the punishment aspect relevance to regulation profoundly, relaxing the juvenile prisoner dure the period of applying to a conditional release and reducing the penalty sentence by , encouraging juvenile prisoner turn over a new leaf ,and walking up society soon.Dealing with the penalty specifical ly for mistake currently effect unitary, laking of operatability for a characteristic by force , interposing variety assorting , supporting from various way realizing "punishment with the purpose of reform and education to strike and keep within limits to commit a crime, defend an immaturity committing a for the crime people's physically and mentally healthy , guarant the human rights , and boost harmonious aspect of society stability.



Key words:the minor crime; the system of minor crime; penalty function; the elimination of criminal record; penalty leisure.






目录
导论 7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概述 8
一、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内涵 9
(一)未成年犯罪的概念 9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定义 10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渊源与发展 11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功能 12
(一)刑罚功能与目的 12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功能的转变 13
第二章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反思 14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制刑现状之剖析 15
(一)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不予适用死刑 15
(二)刑罚制度适用对象为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15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量刑现状之分析 16
(一)从宽处罚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16
(二)量刑标准较具体明确 16
(三)累犯效力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 17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行刑现状之评析 18
(一)缓刑制度适用条件苛刻 18
(二)免刑制度存在立法空白 19
(三)减刑与假释未予放宽适用 19
(四)非刑罚处置措施单一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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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行贿人上检察院“黑名单”

杨涛


  据《南方周末》报道,2002年7月,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首先在全国建立了行贿人资料库制度。
  据了解,被收进资料库的行贿人以是否在宁波市北仑区发案为准,并对行贿人保密。被收进资料库的行贿人有三类:1.因行贿罪被判刑的行贿人;2.虽未判刑,但行贿数额巨大(一般在5万元以上);3.检察机关已掌握其行贿事实,但本人未主动交代,或拒不承认的。北仑区检察院通过资料库向社会提供“诚信咨询”。

如果北仑区检察院仅仅为侦查办案的需要建立行贿人资料库,供内部掌握并无可厚非,但通过资料库向社会提供“诚信咨询”则令人质疑。在涉及公权与私权行使问题上,我们要始终把握一点的是,私权的行使的原则是法不禁止即自由,公权行使的原则是法无规定即禁止,特别是公权行使有碍私权时更是如此,这是现代公法的基本原理。行贿固然为法不容,但即已作处理,则不能作无法律依据张扬:一是因为人一次违法犯罪不等于终身会违法犯罪;二是此种张扬必然会有损该人的信用从而导致其各种利益受损,毕竟这些人大多在商海中信用是其生命;三是如需张扬必须由一定层次的法律、法规来决定,也需一定期限,因为像警告及一定数量罚款尚需规章来决定,这种有损该人的信用较严重剥夺私权的行为当然要一定层次的法律、法规来规定,而不能由一个检察院自行决定。其次,行贿人收进资料库却对行贿人本身保密,剥夺其私权而对其保密,这也侵犯了其知情权。

但是从应然角度来讲,这里涉及的是行贿人的隐私权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在这种冲突中我认为要侧重于对后者的保护。行贿行为本身是说明其信用不佳,的确应给一定的准入禁止:一来对其是某种惩罚,二来也是对相对人的保护。只是这种准入禁止应有法律明文规定,以昭法治理念,这样看来北仑区检察院的做法有一定积极意义,为立法带来信号。我们认为应先在法律上规定:一是在刑法中对行贿罪设立某种资格刑,该资格刑对准入禁止作出明确规定;二或是在单行法中具体列出曾因行贿行为处罚的在一定期间不能任职或从事某种行业,如公司法第57条就规定曾被判处贪污、贿赂等罪执行未满5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等职务。在有了上述规定后由法律、法规赋予一定部门建立行贿人资料库向社会提供“诚信咨询”的权力,但进入资料库都应有一定时间限制如5年为限,绝不能以有罪推定思维,认为一次违法犯罪等于终身会违法犯罪(在这点上据报道北仑区检察院将行贿人资料原则上是在库中保留5年的做法倒是符合这一理念)。其次,作出准入禁止并非如有人主张的一定需针对被判处过刑罚的人,这要分为两种:如果是在刑法中对行贿罪设立某种资格刑则要由法院判决,不能由检察机关决定;如果是在单行法作出准入禁止,则因行贿被处以行政处罚或检察机关基于刑事政策考虑作出不起诉的人亦可,因为这毕竟不是判处刑罚,其严重性不能与刑罚相比,并非一定要法院来决定(如公司法第57条也对其他非刑罚处罚行为作了准入禁止),但一定要让当事人知情,一定要给当事人充分的救济机会,以昭程序正义。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

人事部 建设部 交通部


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交通厅(局、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于部)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发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人发[2001]5号)要求,现将《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表:1.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新旧专业对照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包括港口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工程等)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交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交通行政部门等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工作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由交通部负责组建,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九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天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执业范围:

  (一)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

  (二)港口与航道工程技术咨询;

  (三)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技术调查和鉴定;

  (四)港口与航道工程的项目管理业务;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 因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字盖章的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追偿。

  第二十四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建设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有权以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专业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九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条件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已经达到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三十二条 水运工程设计的单位配备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商交通部另行规定。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签字盖章生效的技术文件种类及管理办法由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和交通部共同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指船舶与海洋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木工程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和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第十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泄密。

  第十一条 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岗位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港口与航道工程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1、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港口与航道工程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2、受聘担任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题设计的专家。

  (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者。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①担任港口与航道工程项目总平面专业或水工结构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大型港口与航道工程项目2项及以上,或大型港口与航道工程项目1项和中型项目3项及以上,或中型港口与航道工程项目6项及以上。

  ②在具有甲级水运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中,担任总平面或水工结构的正、副总工程师职务满5年。

  ③在具有乙级水运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中,担任总平面或水工结构的正、副总工程师职务满7年。

  2、1983年以后,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港口与航道工程)或本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有关港口与航道工程的优秀工程设计、本专业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勘察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并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职改)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初审。

  (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负责初审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初审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报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

  (四)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将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根据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终审,报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批准后,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公布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等主管勘察设计部门的意见函。

  (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表2)。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2003年5月31日前,将审核和复核合格人员材料报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

  (二)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核、复核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向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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