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某些涉外侵权案件中的受害者和其幕后真正黑手----从一则案件看国内企业的某些法律风险/冯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6:11:48  浏览:94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某些涉外侵权案件中的受害者和其幕后真正黑手
----从一则案件看国内企业的某些法律风险----
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 冯涛律师

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我国政府正在按所签的协议履行入世承诺的义务,国内的企业主动、被动的加入了世界贸易竞争的行列,与境外的商人进行贸易往来将变的越来越普通;浙江又是一个外贸大省,蓬勃发展的民营企业已经走在前列,而如何在对外贸易往来中,在全球范围内保护自己权益,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应该成为诸多浙江民营企业家思考的问题。最近发生的多起欧美企业、政府针对浙江企业发起的反倾销案,就是一个佐证。在以下文中,我只是想通过一个案例,来提醒民营企业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能忘记应负有的法律义务,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违背法律的规定而最终承担惨重的法律责任。
法国KLYGROUPE集团公司是欧盟最大绿茶进口商之一。从1996年开始,KLYGROUPE设计并在法国注册“KLYTEA”牌茶叶商标,性质为国际商标,注册有效地区包括法国及“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德国、中国、西班牙、意大利等。1996年10月10日在中国国家商标局注册(注册号G662279),在30类商品上使用,核定适用商品为茶叶。因中国珠茶的生产地区主要在浙江嵊县、绍兴、上虞、余姚、杭州等地,故该公司授权浙江地区几家茶叶生产企业作为其中国境内的茶叶供应商并使用该商标。“KLYTEA”牌茶叶以其质量在欧盟市场占有大量市场,但从2003年起,欧盟市场发现大量从中国、特别是浙江地区出口的假冒KLYGROUPE公司注册商标的茶叶,严重损害了商标所有人的信誉和利益。该公司于是积极寻求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2003年,该公司委托中国大陆地区法律顾问开始进行在中国境内的维权行动,最终,在2003年6月11日,浙江省技术监督和工商执法部门在上虞A茶叶有限公司仓库现场查获假冒KLYGROUPE公司注册商标的茶叶980箱,11.76吨。该案的境内涉案人员还包括外贸代理企业浙江B进出口公司、生产商标标识的上虞C彩印有限公司和相关个人。上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2003年10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根据本案的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后果已涉嫌构成犯罪的事实,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本案移送上虞公安部门,目前,已在上虞市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依法,以上境内涉案人员(单位、个人)将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 行政责任: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涉案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 刑事责任: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1条、62条、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214条、215条等规定,给予涉案人刑事处罚;
3. 民事责任: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们再来看一下这类侵权商品外贸的交易流程:
第一步:境外某家企业(境外批发商或采购商)通过某种渠道和境内外贸企业或挂靠在该外贸企业的个体外贸人员建立业务联系,下定单给外贸企业
第二步:外贸企业寻找生产商,将外贸定单交其加工生产(有时不止一个生产商,本案中,就有茶叶生产商和商标标识印制商)
第三步:生产商交货,外贸企业组织出口

我们可以发现,该类交易涉及至少三方当事人:境外采购商、境内外贸中介商、境内生产商;其中就会产生至少三个法律关系:境外采购商和境内外贸中介商、境内外贸中介商和境内生产商,如果境内外贸中介商是一个个体外贸,还产生个体外贸和其挂靠企业的关系。
企业经营的目的和宗旨是利润最大化,上述当事人在经营侵权商品时同样也是此目的,那么三人中,谁的利润最高呢?在办案中发现,境内生产商的利润最低,它只赚取了一点点加工费;外贸代理企业第二,它利用它有外销渠道的优势,赚取其中的代理费(外商和生产商之间的差价);攫取利润最高的是境外的采购商。
那么,在进行侵权行为时,哪个当事人承担的法律风险最大呢?恰恰是利润最低的生产商。因为,许多的出口侵权商品案的查获,大部分都是在生产过程中被查获的;外贸代理企业也承担了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尤其是个体外贸挂靠的情况下,个体外贸的违法后果须由企业承担;而对境外的不法商人,可以讲可以不承担任何法律风险,该类不法商人往往在象巴哈马群岛、马尔维纳世群岛等离岸地成立离岸公司,甚至是邮箱公司,根本无法查处。
从侵权的主观恶意分析,有下列几种可能:
1. 外商、代理商、生产商都具有侵权的故意,即各方都明知是侵权行为并积极从事。
2. 外商、代理商都有侵权的故意的,生产商没有侵权故意但具明显过错,即生产商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的生存,怠于行使审查义务并从事
3. 外商具有侵权故意,代理商、生产商没有侵权故意但具明显过错,即为了追求利润,怠于行使审查义务并放任结果发生

因此,如果说境内的代理商、生产商在制假中都有共同故意又获取了不菲
利润,那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似乎还相适宜;但现实是,境内代理商、生产商没有主观故意,获取的利润又如此菲薄,冒的法律风险如此之大,从经济学上分析,似乎也不符合一个正常的商人所应追求的,更不用说在法律上的不幸了。
综述,我们的企业在融入世界经济竞争的潮流中时,应善于把握法律,在法律的规范内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粮办展〔2008〕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发改经贸〔2007〕2136号),加强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了《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08〕413号),现转发你们,并就有关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工作。发展粮食现代物流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粮食跨省流通不畅,物流成本高、效率低、损耗大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粮食安全的重要因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都对加强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提出了在今后十年大力推广散粮运输方式,建设跨省粮食“四散化”运输体系和应急调控体系,形成现代化的粮食物流体系的规划目标。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大型粮食企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工作,把贯彻落实《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作为今后相当长时期粮食流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认真组织,做好《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目标任务的落实工作。各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大型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根据国家规划,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粮食物流特点和工作基础,做好本地区、本企业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完善工作,并请在规划发布后及时将规划报送我局备案。二是根据国家规划和本地区规划,按照《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分析本地区粮食流量、流向,确定发展粮食现代物流的主要线路和节点,按照市场运作、政府扶持、效益优先的原则筛选确定本地区、本企业重点物流项目,积极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推荐。三是切实采取措施,加强产销区粮源组织和衔接工作,积极协调铁路、交通部门创造条件开通散粮运输定点班列、班轮,尽快建立“北粮南运”散粮运输主通道。四是做好粮食物流设施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试点和推广工作,完善粮食现代物流标准体系,指导企业加强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和散粮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三、积极配合,做好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各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一是做好本地区重点物流项目的筛选和支持工作,积极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推荐条件成熟、符合《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各项要求的项目申报中央投资补助项目。在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推荐的同时,也请同时将有关项目的情况报送国家粮食局。筛选和推荐国家支持的粮食物流项目要确保建成后能真正发挥作用,有利于形成跨省散粮运输线路,避免造成闲置和浪费。二是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对国家支持粮食物流项目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建设进度、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批复要求,建设资金是否到位,国家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和招标采购制度,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是否符合要求等。三是配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国家支持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四是做好本地区在建粮食物流项目贯彻落实各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检查工作,确保各项物流设施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粮食工程建设标准。五是各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大型粮食企业要按照我局要求,及时调查了解国家支持粮食物流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按要求报送有关情况。

  附件: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三月七日
附件:
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现代物流项目范围
(一)散粮中转库;
(二)散粮接收、发放设施;
(三)散粮运输工具;
(四)企业粮食物流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
第二章 项目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国家投资支持的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必须是《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确定的六大跨省(区、市)散粮物流通道内的项目,即东北流出通道(辽宁、吉林、黑龙江及内蒙古)、黄淮海流出通道(河北、河南、安徽、山东)、长江中下游通道(湖南、湖北、江西、安徽、四川、重庆、江苏)、华东沿海流入通道(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华南沿海流入通道(广东、广西、海南)以及京津流入通道(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同时也必须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物流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散粮中转库包括内陆散粮中转库、内河港口散粮中转库、南方销区沿海港口散粮中转库。具体条件是:
(一)内陆散粮中转库:粮食年中转量超过30万吨,具备开行火车班列运输的基本运量,具有铁路散粮接收、发放能力。
(二)内河港口散粮中转库:粮食年中转量超过50万吨,具有码头散粮接收、发放能力。
(三)南方销区沿海港口散粮中转库:粮食年中转量超过200万吨,达到班轮运输的基本运量,具有码头散粮接收、发放能力。
第五条 散粮接收、发放设施。在主要散粮物流节点,依托大型粮库、大型粮油加工企业、粮食码头和批发市场建设与散粮车辆配套的铁路专用线、散粮中转码头、卸粮坑、吸粮机、散粮倒运车、出仓机、装车机等散粮接收、发放设施。其中:粮食储备库仓容5万吨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年加工能力30万吨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年交易量50万吨以上。
第六条 散粮运输工具。按照跨省(区)主要通道的粮食流量、品种、作业需求,支持大型粮食物流企业增加散粮运输工具。大型粮食物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粮食年转运量100万吨以上(购置散粮火车皮和内河散粮船舶)、年集运量30万吨以上(购置散粮汽车)、年转运量30万吨以上(购置散粮集装箱)。
第七条 企业粮食物流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根据发展粮食现代物流要求,支持大型粮食物流企业建设信息系统和粮食质量检验检测系统。
第八条 项目的其他条件
(一)符合当地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交通规划,具有优越的区位优势和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能够实现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有效衔接,具备开通固定班轮、班列条件。
(二)项目核准、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等方面手续齐全;涉及散粮码头、铁路专用线建设和改造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和铁路专用线审批手续。
(三)建设资金基本落实,具备开工条件或者已经开工建设且散粮物流设施完成了部分工程量。
(四)有利于整合现有资源,确保建成后发挥投资效益。
第九条 项目单位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稳定的粮源,具有粮食物流经营的经验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具备较强的资金筹措和经济实力。
(三)近三年没有工商、税务等方面的违规行为。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十条 国家主要采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粮食物流项目予以扶持。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散粮中转库、散粮接收、发放设施以及信息、检验检测项目给予投资补助;对散粮运输工具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年限为两年。投资补助及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散粮相关设施投资的30%,且补助和贴息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粮食市场调控有重大影响的国有企业申报的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国家确需安排3000万元以上投资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第十二条 国家安排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粮食物流项目,地方各级政府要安排相应配套资金,并在土地、税费、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扶持的粮食现代物流项目,须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同时抄报国家粮食局。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同时抄报国家粮食局。申报项目须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物流发展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申报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只需上报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主管部门、企业性质、现有设施、运营管理模式、组织机构、近三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内容、主要功能、建设进展情况、交通情况、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工期安排等。
(三)项目市场分析。包括对项目所在地粮食仓储、中转的现状及项目未来十年散粮中转量预测分析;上、下游对接环节粮食流量、流向分析,上、下游对接服务企业的协作意向等。
(四)项目设计方案。包括拟建散粮仓储、装卸设施及运输工艺主要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图、项目总平面图(要详细标明已有设施和拟建设施等)。
(五)项目投资估算、融资方案及财务评价。包括分项详细投资估算表或投资概算表,融资方案中资金来源的详细说明,财务评价中的主要静态和动态经济指标。
(六)项目风险分析及控制风险措施。包括项目融资风险、建设风险和运营管理风险及相应的控制风险措施等。
(七)项目招标内容,包括土建工程、机电设备、散粮运输工具和接收发放设备的拟招标规模(数量)和投资额度。
第十五条 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附件:
(一)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有关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意见。
(三)项目现占地土地证,新征土地需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有关部门出具的港口岸线使用、铁路专用线审批文件(涉及散粮码头、铁路专用线建设和改造的)。
(六)与运输部门和运输企业就散粮运输的合作意见。
(七)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申报的项目,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是否同意建设的意见。
(八)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银行贷款等)落实的证明材料,其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资金进帐单复印件。
(九)项目实施进度的证明,如工程造价、审计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评审报告,工程进度全景照片及各在建子项工程照片等。
(十)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时,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从http://www.ndrc.gov.cn/xzzq/rjxz下载)编报投资计划草案,利用“数据导出”形成.imo格式发送电子邮件。同时,填报《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表)。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粮食局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全国《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和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的本地区粮食物流发展规划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条件,对申报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提出扶持项目名单。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同意安排投资的项目,批复其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安排给单个项目的资金均为一次性安排。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申报、资金筹措、建设管理等具体工作。超出概算的投资由项目法人负责解决。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招标采购制度。国家扶持的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的土建施工和设备采购,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也通过公开招标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加强资金管理。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严格使用和管理国家安排的专项资金,不得转移、侵占或挪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加强项目管理。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有关情况,说明原因并提出调整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定期检查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指导,定期到现场检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家粮食局对项目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建设完成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要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粮食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责任制度。对以虚假材料骗取国家投资,或转移、侵占、挪用国家投资,或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附表: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

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
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 改扩建( ) 新建( )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企业性质 国有及国有控股( ) 民营( ) 中外合资( ) 其他 ( ) 咨询或设计单位名称
设计规模(万吨) 仓容 年中转量 总投资(万元) 其中:企业自筹 银行贷款 立筒仓等散粮设施直接工程投资(万元)

粮源情况(万吨)(产区填本区域产量,销区填本区域需求量,并填写主要粮食品种) 近三年平均中转量(万吨,分品种) 上下游对接流量(万吨) 国家规划节点( )省级规划节点( )
现有设施(包括码头规模、铁路有效长度、仓房数量和容量、设备基本情况等):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散粮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包括立筒仓、浅圆仓建设数量和容量;铁路专用线和码头;散粮运输工具和接收发放设施、设备):
地方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审批或备案文号 总占地面积(亩) 原有土地 新征土地 国土部门对 新征土地意见 环保部门意见及文号

城市规划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关于岸线使用意见 铁路专用线修建意见
资金落实情况证明
区位环境、交通(包括是否在交通管制区域)、水电供应等外围情况说明:
工程形象进度(包括前期、“三通一平”、基础开工、主体在建、主体完工等)及已完成投资:
填表单位(签字、盖章):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关于到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内调问题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劳动部


关于到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内调问题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一九八二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发〔1982〕90号)和《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68号)的精神,现将到西藏连续
工作满八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内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内调范围为1982年以来,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和内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计划分配进西藏,并在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本人申请内调的内地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对于在西藏经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签有合同的干部、承包项目的干部和科研项目(课题
)的主持人及主要参加人员等,应根据西藏工作的需要,在任期、合同期满或承担的科研项目(课题)完成后,再申请内调。1980年以后分配去西藏的毕业生,也可参照这一规定办理。干部在西藏工作时间从去西藏报到之日算起。1980年以前去西藏的毕业生,可按中发〔1980
〕61号文件有关调去西藏工作的干部的规定执行。
对于那些在西藏工作虽满八年,但志愿留西藏工作的,特别是与藏族人结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应鼓励他们继续留西藏工作。对他们要妥善安排,合理使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二、内调人员的配偶,在西藏有正式工作的,可以随调,在西藏没有正式工作,但有城镇户口的家属、子女可以随迁。
三、内调的去向,可以是入学前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其父母、配偶所在地区。夫妻双方在西藏工作的,可回到其中一方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原调出单位。原工作单位已经撤销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原单位所在地区安排。对到京、津、沪三大城市安排的要从严掌握。
四、内调、随调人员的工作,对党政干部,要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他们在西藏工作期间的任职情况,尽量按原来担任的同级职务安排。一时安排原职务确有困难的,可暂安排稍低一些的职务。对专业技术干部,事业单位可按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增补专业技术岗位有关问题
的通知》(人职发〔1991〕19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企业单位也可参照此文件精神执行。随调人员系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回内地后仍实行劳动合同制。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干部和工人,仍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现在干部岗位工作或被聘任做干部工作的工人,仍按工人安排工作

五、因公、因病致残回内地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干部、工人,不安排内调,由西藏自治区通过其它途径迁回内地妥善安置。对犯有错误的干部、工人,由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作出结论或组织处理后再行安排内调、随调。
六、关于内调及随调的干部、工人的工资、补贴和各种福利待遇,应根据有关规定,按调入地区调入单位的标准执行。对在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毕业生浮动一级的工资,根据国发〔1983〕68号文件规定,回内地后,应予保留。安排较低职务的党政机关干部,可按原职务享受调入
地区同级干部的工资待遇及政治、生活待遇。对低聘的专业技术干部,也要保留原职务的工资待遇并规定聘任期限,待新的聘任期满后,同本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样,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接收地区、部门因安排内调人员和随调职工所需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按现行计划管理范围,由西藏自治区计经委每年按实际内调和随调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统一办理向调入地区和部门划拨劳动工资计划指标手续,待国家在年终检查劳动工资计划执行情况时,如实予以核认。
八、为便于接收单位安排好内调人员的住房,财政部根据实际接收的人数,按人均1500元的标准拨给有关接收单位建房补助费,接收单位要切实解决好内调人员的住房。
九、各接收安置地区不得征收内调及随调、随迁人员的所谓入城费、落户费以及其他附加费用。
十、需要内调的人员由西藏自治区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报中组部、人事部、劳动部,经批准下达计划后,直接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联系安排。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及时掌握内调工作的进度,每年向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劳动部报告一次情况。
十一、一九八三年以来,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和内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计划分配进青海高原地区的内地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在青海省三类边远地区连续工作满八年,本人申请要求回内地的,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1992年2月1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