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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世界产权贸易市场引发的法律思考/彭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4:20:09  浏览:94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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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世界产权贸易市场引发的法律思考
       彭琰

当人们对一种财产试图非相容性地占有时,就产生了该财产的归属权与非归属权的问题,也就产生了这一权利的界定和划分后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时,法律意义的产权概念就产生了。

产权(财产权利Property right,也等同权利)制度是文化传统与法律制度相融合的集中体现,因而,她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一个企业、一个组织的绩效的本质特征。

对于产权理论的研究和实践,无论从哪个意义上说,都是一件具有开拓性和挑战性的事情,因而,同时也是一件令人关注和振奋的事情。

一、产权制度建立的哲学基础

人类在以相互给予爱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的同时,也努力谋求从社会和他人身上获得更多的属于自己能够支配的东西。事实上,这种追求本身正是人类创造“美”的源动力。人性的美、智慧的美、艺术的美,以及人类征服自然的伟大的力量之美贯穿于这一追求的全过程。因而,属于“我的所有,他人不得干涉”的财产权利,是人格本身具有的品性和能力。

财产所有权的存在符合人类高级理性的原因,就在于所有权本身扬弃了人格中纯粹的主观性,而使人格趋于客观和完美。赋予人们以财产所有权后,能够使该财产所有者从其所能控制的财产上体现出他的意志中的规定和灵魂,从这种体现的过程和体现的结果看,这些财产已具有了人的目的性。

在人的需求体系中,对财产(或通称财富)的需要是第一位的。基于这种需要,当个人的能力不足以达到获得更多的财富或满足更高的欲望时,人们选择了婚姻这种合作方式,以使共同创造的家庭财富远远多于个人的创造。在婚姻家庭中,即使只有一个人从社会上获得收入,其他人所做的一切(妻子操持家务,孩子认真读书),也是共同谋求最大化财富的合作模式。因而,婚姻在经济学上的意义就是创造了两者相加后的财富的增值,以达到各自的需求和满足,因婚姻所产生的家庭财富的性质及其维系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显露得十分充分。所以我们应该理解,也必须理解,基于爱情所产生的婚姻,因财产的争夺而解体或因解体而引起财产的争夺的客观存在。这时,因灵魂(或精神)的需求和满足而产生的爱情,已被具有实物状态的财产所征服。因而,在婚姻家庭法中,浓墨重彩地规定了夫妻离异时财产分割的原因。

对事物的分析,往往先从哲学的范畴或角度去思考,能使人怀有人性的情感,因而,也可以使人全面本制地去认识。

二、产权及产权交易的法律意义

产权(财产权)是人们对有价值的特定物具有排他性控制的权利,这种控制权充分表达和体现了财产所有者在自由的前提下任意运作的各项权利。因而,财产权就是自由权,这是法律的维度内所界定的。这就意味着,当将一组关于某些特定财产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分配给了某个人时,则同时就将该财产项下的自由权赋予给了这个人,那么,这个人就可以按着自己的意志,在不需要任何人知晓和允许的情况下,对该财产自由地行使其项下的权利。

财产权具有任何条件下的绝对所有权,笔者是难以苟同的。例如,在中国的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员,享有企业分配给他居住房屋的财产权,这时对该房屋的财产权仅包含了使用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处置权,而不涉及具有绝对性意义上的所有权。鉴于,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是企业分配给该职员相应劳动对价的一部分,就是说,如果职员放弃了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则他会得到例如现金收入上增多的补偿。因而,当该职员接受了房屋使用权利的时候,就放弃了其他形式的权利,而对房屋行使其权利之时,就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的排他性和非相容性。

一个通俗的典故,能让我们形象地理解财产权的意义:

此路是我开

此树是我栽

要想从此过

留下买路财

这个拦路要财者对这条路虽然不具有完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然而,他具有与其他任何人相比较而言的相对优势,这时,他就具有了他人所不具备的也无法行使的权利。

“财产权”,更诱人的意义,在于这种权利具有可替代性、可变换性和可流通性。

当财产权利者对他们的某一财产产生兴趣,而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失去经营价值时,他就想用自己的财产换取他所感兴趣的财产,这样,财产交易就由此产生了。然而,任何仅利已而无利于对立的交易是无法实际的,因而,人们试图努力地探求可以达到交换目的和满足的交易对象及交易条件,这样,基于期待获得成功交易的“谈判”就成为欲做交易者首要思考的课题。因而,谈判理论是基于私人产权的前提下产生的,并在保护、巩固和扩大私人产权的实践范畴内,得到了完整的彻底的体现。

人们把财产拿来进行交易,目的在于期望通过这种交易,使他获得比交易前更大的需要、满足和愉快。而约束这些交易行为并使交易的收益最大化的法律制度是实际、进行和完善交易的唯一保障。

法律的奥妙在于她会设计出在交易过程中,能够使交易的成本最小,而交易的收益或交易所创造的增值最大的一套规则及方案。同时,当交易出现障碍或困难之时,法律也能够帮助人们克服这些障碍或困难,以达目的。另一种情况,就是在交易之中或之后若产生纷争,而交易者力图摆脱这种困扰又无可奈何时,法律又会帮助人们平衡这一纷争的利益关系,从中找到适当的切入点,以解决双方交易者的不快。

产权法律制度建立的原则,就是遵循财产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即,在赋予财产权的一组权利时,要使这种权利的使用效率和由此给社会所增加的财富均为最大化,只要该法律制度或规则的建立和履行所支付的成本小于所获得的收益,那么,这个制度或规则就是合理的、有效的。

三、世界产权贸易市场的创立与中国产权制度的进化

世界产权贸易市场(World Trade Assets Market Inc.简称WTAMI)的创立,为全球寻求财产交易和增值的人士提供了最佳舞台。一方面,她促进了财产的流动性,为财产更能充分地体现其价值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又有力地推动了全球性的和国家地域性的产权交易规则及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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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32号


现批准《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为建筑工程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69-2009,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4、4.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九年三月四日


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浙工商标〔2006〕39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对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工作程序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

  

  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申请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情况

  1、申请认定的商标注册人,应是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2、申请认定的商标,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从其他企业转让的受让商标,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且受让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商品上所标注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称相一致。

  4、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符合规范使用要求。

  5、申请认定的商标,其使用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申请认定商标的使用、管理情况

  (一)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

  1、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2、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质量在省内或国内同类、同档商品(服务)中排名在前,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3、商标所指商品(服务)近三年经国家、行业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中以及出口商品检验中均合格;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事故或涉嫌假冒、仿冒他人商标而引发的外方要求退货、理赔等国际贸易纠纷。保证商品(服务)质量,近三年无较大质量事故。

  4、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售后服务好,投诉率低。

  (二)主要经济指标

  商标所指商品(服务)质量优良,产量、销售额、净利润、税收以及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企业规模在全省同行业或同类商品中领先;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商标所指商品的年销售收入(产值)具体标准:

  1、大宗产品在1亿元以上;

  2、传统品牌产品、省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自主品牌产品年出口额应占年销售收入50%以上)、服务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4、对个别特殊商品的销售额指标,可根据企业在本省行业中的实际情况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确定。

  对特色农产品、服务业和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可根据情况适当降低标准。

  (三)知名度和市场覆盖面

  1、在主要商品销售地(或服务区域)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销售市场(或服务区域)基本覆盖全省。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商标企业,应拥有较广泛的销售地区,其商品使用自己商标的出口额应占企业总出口额的60%以上,其注册商标必须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

  2、注重商标及其商品或服务的宣传,近三年内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农产品、中间产品可适当降低比例。

  3、在省内同行业中或国内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度、认知度。

  (四)商标内部管理机构

  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内部管理机构,对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或服务)实施标准化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服务)管理体系。熟悉和掌握《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知识,注重规范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制度。

  三、不予认定的情形

  申请认定的商标,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在申报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行为的;

  2、企业产量、销售收入和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二年以上呈下降趋势,且幅度较大,缺乏市场竞争力的;

  3、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

  (1)质量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有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2)因环境污染、食品不安全、安全生产存在隐患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消费侵权纠纷、劳资侵权纠纷、缺少社会和劳动保障、企业缺乏诚信等原因,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3)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4)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率较高的,缺乏社会公信度的;

  4、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向国家商标局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5、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四、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依照本条件执行。

  五、《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自发布之时起执行。原《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同时废止。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规范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著名商标的申请、初审、评审、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申请

  第三条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媒体公布本年度认定省著名商标公告。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均可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zjaic.gov.cn)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著名商标申报辅导报名表》。

  第四条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委办公室)负责对全省申报著名商标的申请人进行集中辅导培训。

  第五条申请人认为其商标符合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可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申请表一式四份),向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基本情况:①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②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及发展趋势等情况;③商标所指主要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④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相关公众认知程度等情况;⑤企业诚信、环境保护、企业用工和社会劳动保障等情况;⑥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二)主体合法性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有关材料。

  1、《商标注册证》或同等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确认)和商标标识(5cm×4cm一式四份);

  2、商标实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图形、文字、商标使用范围、商标持有人相一致的证明材料;

  3、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

  4、商标在国外、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宣传、促销工作的有关材料。

  即与该商标有关的企业商品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包括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五)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1、商标标注商品产销量同行业排名等有关证明材料;

  2、商标标注商品在国内销售或服务区域及专卖专营网点分布情况证明材料;

  3、商标标注商品出口销售情况证明材料;

  4、反映公众对该商标标注商品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

  1、企业对商标保护重视程度及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

  2、商标被假冒侵权程度和范围及受保护的记录有关证明材料。

  (七)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证明材料。

  1、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发展变化情况证明材料;

  2、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利润、税收变化情况证明材料;

  3、出口企业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材料;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质量监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证明材料(省以上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

  5、商标市场信誉与省级以上获奖情况;

  6、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八)证明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有关材料。

  1、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等问题证明材料;

  2、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材料;

  3、严格执行国家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保纠纷问题证明材料;

  4、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

  5、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受理和初审

  第六条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对审查基本合格、拟上报的单位,应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汇总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作出初审决定。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以局行文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并附汇总名单及装订成册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申请人对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按《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必须书面提出,表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申请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上一届认定有效期满三年),通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并向辖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汇总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章评审

  第十条评审委办公室对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初审推荐报告》和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负责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并委托省消费者协会开展社会公众调查。公众调查结果和征询意见应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工作按照《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因商标侵权及申请驰名商标等特殊情况,需要认定省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可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调查、审核,并书面征求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认定并发布公告。

  第五章认定公告

  第十三条经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审核具有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和延续确认的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文公布。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确认公告,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发布。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工作程序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工作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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